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经调查,你单位(详见附件)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本局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