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消除因车辆违规停放引发的交通安全隐患,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和《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 850-2021)、《庆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辖区路内停车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消除因车辆违规停放引发的交通安全隐患,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和《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 850-2021)、《庆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辖区路内停车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辖区内所有道路内施划的停车泊位均为小型汽车专用车位,仅限小型汽车停放使用。
二、严禁蓝牌轻型、微型厢式货车及各类大型货车等非小型车辆占用小型汽车专用停车位。上述车辆车身超出泊位设计标准,违规停放极易占道压线,影响后方来车安全行车视野,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
三、自行车及二轮、三轮电动车等非机动车应停放在路沿石以上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内,车身与马路垂直、车头向外有序摆放,严禁占用行车道、人行道、盲道及小型汽车专用停车位。
四、小型汽车在路内车位停放,应严格遵守一车一位、顺向、不压线、不越位、不罩衣的停放要求,严禁车身超出泊位线停放,严禁在行车道、斑马线、公交站、人行道、路口、盲道、消防通道、居民小区及停车场出入口随意停放车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据为专用。对违规设置、占用、撤除小型汽车专用停车位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庆阳市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停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并可依法拖移车辆。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停车管理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公告。
庆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