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本级2026年第六批拟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公示
根据《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金〔2024〕15号)《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甘人社通〔2024〕299号)《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进一步强化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就业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庆政办发〔2022〕61号)文件要求,现将市本级2026年第四批拟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金〔2024〕15号)《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甘人社通〔2024〕299号)《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进一步强化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就业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庆政办发〔2022〕61号)文件要求,现将市本级2026年第四批拟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甘肃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甘肃省五一劳动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精神,全省各级工会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履行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审议、公示等民主程序,经各级党组织严格审核把关,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及相关方面意见,产生了甘肃省五一劳动奖334个拟表彰对象。按照要求,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公示之日起,如对拟表彰对象有异议,请于4月24日18时前以电话、传真、信函等方式进行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反映情况应采取实名方式,须提供具体线索和事实依据,我们将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
为加强我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要求,现就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范围和安全职责告知如下:
按照政务公开相关文件要求,庆阳市、县(区)政策文件库已建成,拟于4月15日上线试运行。4月10日至4月30日期间,庆阳市、县(区)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各部门网站(共33个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可能出现数据异常变化、信息内容缺失等情况,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根据《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金〔2024〕15号)《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甘人社通〔2024〕299号)《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进一步强化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就业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庆政办发〔2022〕61号)文件要求,现将市本级2026年第四批拟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淤地坝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甘肃省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现将我县中型以上淤地坝“三个责任人”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级防汛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落实防汛工作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将长庆油田分公司陇东石油预探项目组庆阳市华池县境内的蛟33等7口探井(蛟33、乔22、乔24、蛟41、蛟42、蛟47、珠95)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表及验收组意见进行公示(公众可通过网络链接获取:https://pan.baidu.com/s/14qSeC4sm_n1EbXybsXKgJQ 提取码:8afy)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将长庆油田分公司陇东石油预探项目组庆阳市环县境内的德62等12口探井(德62、德57、德61、德59、德35、乔17、德52、德56、岭82、秦16、秦18、方39)竣工环保验收调查报告表及验收组意见进行公示(公众可通过网络链接获取:https://pan.baidu.com/s/1bFrs1qO9u0o3upCBEtDkcw
根据《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发〔2024〕15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经办服务等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4〕20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126号)精神,经个人申请、社区初审、街办复审、县(区)认定,市就业办组织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双向对接,拟援助王巧萍等25名就业困难人员到市直公益性岗位实现过渡性就业,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向我局反映。
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施细则》和《甘肃省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庆阳市委、市政府作为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5项问题整改实施主体,严格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并经自查复核和省级有关部门现场核查验收,已达到验收销号标准。经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验收销号情况予以公示。各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可以通过电话或传真(0931-8418642、0934-8270724)、电子邮件(zgb8418642@163.com、qyzgb21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