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摘要: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强化食品、药品、产品及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形成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和强大震慑。为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作用,促使广大生产经营者坚守诚实守信经营底线,严格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营造更加安全的市场环境,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强化食品、药品、产品及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形成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和强大震慑。为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作用,促使广大生产经营者坚守诚实守信经营底线,严格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营造更加安全的市场环境,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钢构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案2026年4月9日,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钢构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0.6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9月17日,经监督抽检,该公司生产的金属面岩棉夹芯板的芯板密度、剥离性能、粘结强度不符合其标称的GB/T23932-2009《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2025年9月当事人按照自然人付某订购要求生产金属面岩棉夹芯板(规格型号:950×100),除用于监督抽检的产品外,当事人同批次生产的70.2米不合格金属面岩棉夹芯板已全部售完。该批次金属面岩棉夹芯板销售单价39元/米,货值金额2737.8元,生产成本36元/米,违法所得210.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

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国际餐饮服务管理酒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2026年2月5日,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国际餐饮服务管理酒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78元、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12月25日,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庆城县公安局案件线索转办函,称某国际餐饮服务管理酒吧涉嫌向未成年人售酒。经查,2025年12月24日晚8时左右,该酒吧容留3名未成年人饮酒,该3名未成年人通过店内餐桌扫码点单,消费金额为446元,违法所得共278元。另查明,当事人酒吧未张贴“禁止未成年人入内”标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自行打印了“禁止未成年人入内”标识,张贴在酒吧门口玻璃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

华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2026年3月13日,华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10月30日,华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甘K02651(21)的电梯最近一次维保记录日期为2025年10月21日,登录甘肃省特种设备监管全周期集成应用平台显示,维保耗时27分钟,执法人员依法调取了该电梯轿厢内的监控录像,在该时间段内未发现有维保人员进入该电梯轿厢开展维护保养工作。经查,该次维保系虚假维保。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 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之规定。华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四

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2026年5月26日,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原县某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过期牙科综合治疗机1台,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6年3月19日15时,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镇原县某口腔诊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在治疗室内发现一台正在使用的牙科综合治疗机已过期。经查,该牙科综合治疗机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日期为2016年2月,使用期限为5年,截止检查当日投入使用已超过5年期限。该设备的购进价格为4800元,货值金额4800元。另查明,当事人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未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医疗器械并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九)项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五

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酒店擅自配制化妆品案2026年5月28日,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酒店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分装工具、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6年4月25日,消费者举报某酒店存在化妆品灌装问题,要求查处。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检查,在客房卫生间及员工宿舍发现无法定标签信息的壁挂式按压器286个(内有洗发液及沐浴液)、叶蓓沐浴液包装空桶5个、叶蓓洗发液包装空桶4个、灌装工具1个。经查,上述产品系当事人将购进的大桶装洗发液、沐浴液等化妆品,私自灌装至客房卫生间壁挂式按压器中提供给住店宾客使用,未标注产品注册人/备案人信息、成分、保质期等法定标签内容。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及产品出厂合格证明。又查明,该酒店从甘肃佰胜酒店用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3批次化妆品,货值金额6400元。且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后自行将壁挂式按压器及其内剩余化妆品更换销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六

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宁县某餐饮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2026年1月7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餐饮店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9月16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消毒不到位,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9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水杯和小碗进行抽样送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七

合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某便利店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案2026年1月26日,合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某便利店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722.7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12月26日,合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合水县某某便利店内有待销售的烟草制品,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5年11月开始,在县城其他烟草专卖零售店陆续回收了35种品牌规格213盒货值3613.5元的烟草制品准备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合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八

正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店为未成年人提供酒水服务案

2026年5月20日,正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餐饮店为未成年人提供酒水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2月14日,消费者举报正宁县某餐饮店为未成年人提供酒水服务,导致其子酒醉住院,要求查处。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检查。经查,2026年2月13日23时许未成年人李某和王某到某餐饮店进行消费。该店服务人员对二人身份未进一步进行查验,该二人在店内团购每瓶275ml百威啤酒12瓶,付款130元;后现场消费330ml的西夏X5啤酒8瓶,付款48元,共计消费178元。两名未成年人饮酒直至次日凌晨1时许,后经该店服务人员在电梯口发现2人饮酒过量,意识不清伴有呕吐,随即拨打急救电话送院治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正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编辑/赵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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