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领域设备更新补贴申报事宜的公告
根据国家、省、市设备更新工作要求,自2024年7月起,广大城市公交企业、道路货运企业积极参加交通运输领域设备更新,我市交通运输领域设备更新补贴资金额度已全部使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交通运输局暂停受理交通运输领域设备更新补贴申请。后续我们将根据2025年国家政策,第一时间在相关媒体公布有关政策。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甘人社通〔2024〕165号)和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4年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业务经办工作的通知》(甘社保发〔2024〕13号)规定,现将庆阳市本级第三批拟享受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甘肃人力资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公司等2户企业名单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来函或来电,我们将及时受理,并如实反馈调查核实
按照《庆阳市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庆阳市2024年拟立项自筹经费科技项目已完成专家评审,并经市科技局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至12月19日。
目前,镇原县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已使用完毕,根据甘肃省发改委、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超长期特别国债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环资发〔2024〕798号)文件及《甘肃省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甘设专责商务〔2024〕4号)要求,为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做好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使用及支付工作,确保国家资金按期使用,发挥应有效益。按照资金“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的原则,从即日起,不再受理家电、家装家具、电动自行车消费品以旧换新申报。已审核通过的申请,按照最终通过顺序以“先到先得、超支
近期,出现个别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为报销门诊统筹剩余资金,违规集中购药刷卡、诱导或主动突击使用门诊统筹基金等违规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两定机构及参保人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现就突击违规使用门诊统筹基金行为予以提示:
2024年已近尾声,尚有部分参保单位职工医保仅缴纳至9月,影响单位职工正常医保待遇享受,已被各级审计和市委巡视组指出必须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交、减免”及有关政策规定,请各参保单位于2024年12月25日前,缴清2024年参保费用,愈期未缴纳的,自2025年1月1日起停止未缴纳单位参保职工的医保待遇。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医保经办服务,防止出现新的欠账,我局将按照“先参保缴费,后享受待遇”的原则,自2025年1
为规范我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机构管理,更好保障工伤职工权益,不断提升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便捷度和工伤职工获得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甘肃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甘肃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医疗(康复)机构申报,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初审、有关单位和工伤医疗专家评估,现将符合条件的19家工伤保险医疗协议机构,1家工伤保险康复协议机构名单予以公示(排名不分先后),公示期为2024年12月9日至2024年12月13日(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请以
在庆阳这片古老而充满活力的黄土地上,我们共同承载着传承与创新的历史使命。革除丧葬陋习、培育文明新风,不仅是对中华传统美德的弘扬,更是庆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为此,我们特向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发出如下倡议,旨在携手共创文明、俭朴、节约、绿色的殡葬新风尚,为建设幸福美好新庆阳贡献力量。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甘人社通〔2024〕165号)和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4年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业务经办工作的通知》(甘社保发〔2024〕13号)规定,现将庆阳市本级第二批拟享受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华能陇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68户企业名单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来函或来电,我们将及时受理,并如实反馈调查核实结果,如不存
根据《甘肃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金〔2024〕15号)、《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甘人社通〔2024〕299号)《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进一步强化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就业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庆政办发〔2022〕61号)文件要求,现将市本级2024年第十六批拟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庆阳市辖区内(不受庆阳市户籍限制)已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从事创业的城乡劳动者,具体包括下列人员: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3、退役军人;4、刑满释放人员;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返乡创业农民工;8、网络商户;9、脱贫人口;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除助学贷款、脱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