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对全省高标准农田分区分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因地制宜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对全省高标准农田分区分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因地制宜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规定,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按照河西及沿黄灌区、丘陵山地区和陇东旱塬区三种类型开展。
(一)河西及沿黄灌区:重点推行小块变大块、分散变集中高效节水灌溉建设模式,突出以水定地、合理配置水土资源,加强农田防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建设,推广管灌、喷灌、滴灌等水肥一体化高效节水技术;
(二)丘陵山地区:重点推行整山系、整流域高标准梯田建设模式,突出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加强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田间道路和坡面水系工程配套建设;
(三)陇东旱塬区:重点推行集中连片旱地高效粮食生产基地建设模式,突出平田整地和蓄水增肥,推进高标准梯田建设与农田宜机化改造融合,有条件的区域发展节水灌溉,加大集雨补灌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应用。
为确保分区分类建设落到实处,《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及第二十二条对项目规划、建设和实施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坚持规划先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规划应当结合自然资源禀赋、气候特点、地形地貌、水资源和土地利用条件等因素,根据河西及沿黄灌区、丘陵山地区、陇东旱塬区等不同区域类型,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分区分类建设高标准农田。
二是明确建设重点。《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范要求,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是规范项目实施。《条例》规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者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者终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和备案。项目调整应当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来源:庆阳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汤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