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全面落实“守底线、护民生、促消费”工作部署,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问题,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以食品安全、药械监管、特种设备等领域为重点,扎实推进2026年“春雷”专项执法行动。行动期间,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对不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切实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现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为全面落实“守底线、护民生、促消费”工作部署,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问题,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以食品安全、药械监管、特种设备等领域为重点,扎实推进2026年“春雷”专项执法行动。行动期间,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对不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切实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现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无标识标签及篡改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6年2月12日,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篡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库房内存放有143袋五常大米,外包装上生产日期为二次打码,另有小瓶食用醋98瓶、小瓶食用油60瓶、小米54袋、白糖87袋,均无标签标识。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尝点赞五常大米”,生产日期2025年1月1日,保质期12个月,共购进200袋。销售57袋,剩余143袋当事人员工将原来2025年1月1日的生产日期擦去后,用打码机重新打印为2025年5月26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
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西峰区某豆制品加工部未经登记加工食品、未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案
2026年4月17日,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峰区某豆制品加工部未经登记加工食品、未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加工,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5年4月17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6月份开始生产加工豆腐和豆腐皮,但未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当事人在采购黄豆及以上四种食品添加剂时未索要供货方资质资料、检验报告或产品合格证明,也未建立购进和使用台账;当事人生产加工豆腐和豆腐皮,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未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在案件办理期间,当事人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了改造,并于2025年12月29日通过现场核验,取得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
合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合水县某牙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2026年4月15日,合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水县某牙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药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0日,合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合水县某牙科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亦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标示品名为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2盒,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合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四
华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甘肃某医药有限公司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6年4月27日,华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甘肃某医药有限公司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3日,华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甘肃某医药有限公司检查时,在经营场所柜台内发现医疗器械病人移动辅助设备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医疗器械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华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五
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环县某娱乐经营部经营掺杂掺假肉制品案
2026年3月18日,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环县某娱乐经营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食品、经营掺杂掺假肉制品、未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24日,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环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环县某娱乐经营部将猪肉冒充牛肉销售,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7月5日起,采购标注为“鲜牛柳”“生/里脊肉”的猪肉原料,加工制作成“牛肉”烤串对外销售,全部售出;2025年7月5日至8月12日期间,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当事人采购食材时仅索取进货票据,未查验检验报告、检疫合格证明,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六
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宁县某音乐烤吧店销售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6年2月12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县某音乐烤吧店销售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14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某检测公司对宁县某音乐烤吧店生产销售的烤牛肉、烤羊肉进行抽检。经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加工销售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事实,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七
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某油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6年3月7日,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庆城县某油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30日,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庆城县某油气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并对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车载气瓶进行充装,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八
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某生鲜羊肉店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的羊肉案
2026年3月24日,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生鲜羊肉店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羊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3日,接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镇原县某鲜羊肉店售卖未经检疫检验生鲜羊肉,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存在销售未经检疫检验羊肉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立案查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九
华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某凉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2月6日,华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凉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5日,华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华池县某凉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用盐,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凉皮店进行立案查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华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十
正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正宁县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保持操作间卫生环境整洁案
2026年2月9日,正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正宁县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保持操作间卫生环境整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操作间顶已破损、垃圾桶未使用带盖垃圾桶、垃圾未及时清理、卫生环境较差、热炒间地面的污垢积存严重、和面机未清理维护,执法人员当场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处罚。2026年1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依然存在,未按照要求的期限和内容进行改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正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下一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坚持严字当头、持续发力,保持专项执法高压震慑力度,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和社会关注热点,不断加大执法整治与公开曝光力度,持续深化行刑衔接、强化以案释法警示引导,推动经营者自觉守法诚信,全面营造安全公平、安心舒心的市场消费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