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五)项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五)项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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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县小蚂蚁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宁县祥瑞獭兔养殖场2家企业涉嫌开业后自行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拟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宁县成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宁县金穗果树栽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宁县鹏远马铃薯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宁县牧源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宁县盛达生态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宁县早胜融盛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宁县昌盛治同苗木农民专业合作社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拟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公告所列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所列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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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