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检察官,他们欠的钱迟迟不还,我丈夫为这个事情已经突发心脏病离世了,我还有两个孩子正在上学,请你们帮帮我,不然我的生活就彻底没希望了!”在环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憔悴的马丽(化名)一边递交申请执行监督材料,一边不停地哭诉。一起普通的民事执行案件,为何会引发如此大的变故?检察官立即对案件展开调查。
“检察官,他们欠的钱迟迟不还,我丈夫为这个事情已经突发心脏病离世了,我还有两个孩子正在上学,请你们帮帮我,不然我的生活就彻底没希望了!”在环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憔悴的马丽(化名)一边递交申请执行监督材料,一边不停地哭诉。一起普通的民事执行案件,为何会引发如此大的变故?检察官立即对案件展开调查。
濒临倒闭的小微企业、突发变故的家庭
马丽(化名)夫妇在环县经营着一家五金劳保店(注册登记为甲企业)。2021年5月,他们与Q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Q公司)签订了油田物资买卖合同,并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Q公司收到货物后迟迟不肯结算货款。无奈之下,马丽(化名)夫妇将Q公司告上法庭。2024年1月24日,环县法院判决Q公司支付原告甲公司货款263万余元。2024年3月13日,马丽(化名)申请强制执行,但一直没有执行到位。
最初听到“Q公司”这个名字出现的时候,检察官便觉得有些耳熟。原来早在2023年年底,检察机关受理了一起环县乙企业、丙企业申请的执行监督案件,涉案款项达180万余元,被执行人就是Q公司。案件由办案检察官通过磋商形式监督人民法院立案执行、采取执行措施,但最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只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三起案件涉案款项合计达480万余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因Q公司迟迟不予清偿债务,致使三家小微因外债已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024年7月11日,走投无路的马丽(化名)向检察机关反映,并且反复地说:“他们有钱,他们就是在逃避执行!”承办检察官觉得此事可能并不简单,既然三起案件被执行人相同、案件性质相同,那就并案一同审查。
究竟是借款,还是工程款?
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卷宗、多次与执行法官深入沟通发现,2021年3月,Q公司负责实施Z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中标的油井钻井工程项目,双方约定,施工结束后结算工程款。Q公司完工验收并交付,Z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约1074万余元。
检察官通过一份《工程款及借款对账往来单》发现,2024年1月31日Q公司与Z公司达成协议,约定以在Z公司的1074万余元应结工程款作为担保,向Z公司借款1320万元。之后,Z公司用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将1320万元汇入了Q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明(化名)的个人账户,齐明(化名)将该笔款项用作个人支出,并未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因此在调查的过程中,Z公司一直声称已向Q公司结清了全部工程款。既然Z公司已经向Q公司结算了工程款,为什么Q公司没有支付甲、乙、丙公司的材料款呢?
承办检察官介绍,“这个案件的关键就是要弄清楚1320万元到底是借款,还是工程款?如果是工程款,那么这个钱已经被齐明个人使用,Q公司确实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了。如果是借款,那么Q公司以应结工程款出质是否有效?如果有效,Z公司当然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无效,就应当向Z公司追偿工程款,支付甲、乙、丙的材料款。”
检察建议帮助小微企业追回欠款
检察官继续调查,发现Q公司以应结工程款(或称应收账款)出质,向Z公司借款1320万元,但并没有依法办理出质登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质权未合法有效设立,Z公司对Q公司的债权只能算作普通债权,不能以Q公司的应结工程款优先受偿。Z公司可以主张Q公司归还借款,但仍应当向Q公司结算工程款,不能以工程款直接抵扣借款。
厘清案件脉络后,检察官与执行法官就案件再次进行沟通,并一致认为,Q公司拖欠三企业货款,致使小微企业经营困难,面临倒闭风险,并且尚有未结工程款可供执行。2024年6月18日,环县法院对Z公司账户上的400余万元资金依法冻结。7月29日,环县检察院向环县法院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对乙、丙企业的案件恢复执行,并尽快划拨执行冻结案款,保障申请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经过执行法官、检察官的多次努力,甲、乙、丙企业已经如愿拿到了拖欠的材料款。三家企业的负责人专程到环县检察院登门道谢:“真的没有想到,短短几个月我们就拿到钱了!太感激了,多亏你们帮忙,让我们这些小微企业获得新生。”
近年来,环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最高检“检察护企”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将民事法律监督与服务老区经济发展相结合,积极推行“监督+协作”的工作模式,为县域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环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以“三个善于”引领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强化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回应企业司法期盼,努力营造更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 源】庆阳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