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健全“七项机制” 提升建后管护水平

摘要:《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五条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学习贯彻《条例》,要着力健全完善“七项机制”,全面提升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五条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学习贯彻《条例》,要着力健全完善“七项机制”,全面提升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一是健全管护责任机制。《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调动受益主体管护积极性,确保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用。

二是健全经费保障机制。《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管护运行经费补助。

三是健全用途管护机制。《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强化用途管控,实行特殊保护,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高标准农田或者改变其用途。严格耕地占用审批,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应当及时补充,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高标准农田。

四是健全基础设施管护机制。《条例》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理工作,对不能使用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设施及时修复、更换,确保发挥效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的维护工作,开展定期检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落实管护责任。积极探索和总结推广高标准农田管护有效模式,可以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员纳入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岗位管理,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护、专职管护员网格化精细化管护、引入专业化市场化主体管护等,提升管护水平。

五是健全公示公告机制。《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标准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高标准农田保护标志。

六是健全地力提升机制。《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推动盐碱耕地综合利用和治理改良,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土壤培肥和改良措施,运用保护性耕作、轮作倒茬、种植绿肥、测土配方施肥、增施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秸秆还田等技术,改良土壤结构,提高土壤肥力,提升耕地质量。

七是健全地力监测机制。《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设置高标准农田地力监测网点,强化耕地质量跟踪管理,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高标准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技术服务。

来源:庆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指导站 作者:冯定邦

编辑/赵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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