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摘要:9月14日,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庆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主要包括总则、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制定、计费方式、行为规范与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办法》提出,普通住宅小区(含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可按季或半年进行预收,最长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9月14日,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庆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主要包括总则、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制定、计费方式、行为规范与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办法》提出,普通住宅小区(含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可按季或半年进行预收,最长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办法》提出,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性质、特点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已交付给物业买受人或已符合交房条件,物业服务费自物业交付或书面通知之日起次月计收,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可按季或半年进行预收,最长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同类型的住宅项目,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办法》提出,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人名称、服务等级、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收费行为监管,规范价格秩序,对违规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等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作者:庆阳融媒记者 何海峰 )

编辑/赵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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