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养犬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文明养犬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广大市民朋友: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养犬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文明养犬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携带犬只出户,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全程使用不超过两米的犬绳(链)牵领、管控,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放任犬只追逐、扑咬路人;未成年人携犬外出须有监护人陪同。
二、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餐饮场所等公共场所;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扶助犬除外);乘坐小型出租车、网约车,应事先征得驾驶员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景区管理单位可在合法范围内设置犬只准入管理措施。
三、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随身携带拾便袋等清洁工具,即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保持环境卫生,严禁任由犬只在道路、绿地、楼道等公共区域随地便溺。
四、养犬人、犬只经营者应当依法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妥善留存免疫证明;携带外来犬只进入我市的,应当持有有效犬只免疫证明或者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五、犬只出现兴奋、狂暴、流涎等疑似狂犬病症状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对病死犬或者死因不明犬只,养犬人必须交由具备资质机构实施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遗弃、丢弃犬尸。
六、养犬不得放任犬吠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往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医疗、赔偿费用及相应法律责任;严禁饲养、放任烈性犬、大型犬实施威胁、攻击他人行为。
七、养犬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住建物业等部门依法开展的养犬管理工作,不得阻碍执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不文明养犬以及不履行狂犬病法定免疫义务,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举报。各职能单位咨询服务及举报电话:
庆阳市公安局:0934-5993130
庆阳市农业农村局:0934-8215034
庆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0934-8855026
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934-868787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各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请广大市民自觉践行文明养犬理念,主动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共建文明、和谐、安全的城市环境。
庆阳市公安局
庆阳市农业农村局
庆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