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4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情况的公示

摘要: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施细则》和《甘肃省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庆阳市委、市政府作为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4项问题整改实施主体,严格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并经自查复核和省级有关部门现场核查验收,已达到验收销号标准。经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验收销号情况予以公示。各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可以通过电话或传真(0931-8418642、0934-8270724)、电子邮件(zgb8418642@163.com、qyzgb215@126

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施细则》和《甘肃省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庆阳市委、市政府作为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4项问题整改实施主体,严格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并经自查复核和省级有关部门现场核查验收,已达到验收销号标准。经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验收销号情况予以公示。各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可以通过电话或传真(0931-8418642、0934-8270724)、电子邮件(zgb8418642@163.com、qyzgb215@126.com)等形式对公示的整改验收销号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整改情况不实的,可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反映,若公示期无异议的,将按程序对该整改任务予以销号。公示期为2026年10月14日至10月27日(共10个工作日)。

附件:

1.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4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

2.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4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意见

中共庆阳市委 庆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4日                         

附件1

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4项

整改任务完成情况

问题编号:第24项

问题表述:2015年以来,酒泉、张掖、武威、金昌、嘉峪关等市实际用水量均超出甘肃省下达的用水总量考核指标,累计达64.1亿立方米。

整改时限:2025年12月31日前

整改实施主体:庆阳市委和市政府

整改情况:(1)落实用水统计制度。督促各县区、各用水单位严格落实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加强用水统计管理,规范用水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为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提供重要数据支撑。

(2)严格用水总量控制。督促指导各县区对2015年以来区域超用水量的水源类型、水源名称、取水工程等取用水状况和用水总量控制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自查排查。通过实际用水量对比“双控指标”,2015年以来,我市不存在超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况,“十四五”以来,也不存在取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县(区)。

(3)推进用水权交易改革。提请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庆阳市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任务清单的通知》,并制定了《庆阳市用水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完成了全省首宗公开竞价工业用水权交易。

整改结论:已完成整改

附件2

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4项

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意见

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省水利厅对照整改方案目标、措施等要求,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庆阳市作为整改实施主体的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4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核查验收,并将验收销号意见函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

省水利厅验收销号意见:经核查,各市(州)作为整改实施主体的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4项整改任务确定的整改目标已实现,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同意该项整改任务通过验收,建议予以销号。整改意见建议:建议各地持续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严格落实“四水四定”原则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始终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严格取用水监管,全面规范取用水行为及管理秩序,推进用水权改革,持续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效能。

来源:庆阳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肖扬

编辑/赵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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