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持续巩固全县造林绿化及生态修复治理成果,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庆阳市禁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全县实施禁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持续巩固全县造林绿化及生态修复治理成果,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庆阳市禁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全县实施禁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牧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以下林草区域全面实施禁牧:
1.全县行政区域内划定的公益林地(符合法律规定的抚育、更新、低质低效林改造及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等法定合理利用情形除外),包括天然保护林、生态公益林地。
2.幼林地和生态建设林地,包括历年“三北”工程、天保工程、退耕还林、植被恢复等林业工程项目区、义务植树点、苗林工程、国土绿化区域、黄河流域综合治理区域、坡耕地综合治理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造林项目等;全县重要水源涵养区、河道堤防和护堤等地。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禁牧的林草区域。
二、禁牧期限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立禁牧动态评估机制,定期对禁牧区域生态修复状况、草原载畜量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情况及时调整禁牧范围、期限,生态修复完成、符合解除禁牧条件的按程序解除禁牧。
三、禁牧禁止行为
禁牧区域内,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1.放养牛、羊、驴、骡、马等各类草食畜禽;
2.盗窃、故意损毁、擅自移动禁牧界桩、标识、标牌、围网等禁牧设施;
3.其他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反禁牧规定的行为。
四、工作职责
1.县林长办:负责受理群众禁牧举报投诉,统一登记、建立台账,并及时转办至相关乡镇及主管部门,督促核查处理,确保问题闭环销号。
2.县林草局:负责全县禁牧工作统筹协调、监督、执法与指导。
3.县水务局:指导乡镇落实河道堤防和护堤地的封山禁牧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相关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查处。
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畜禽养殖结构调整、舍饲养殖推广等配套保障工作,引导养殖户配合落实禁牧要求。
6.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禁牧工作属地主体责任,组建专职护林禁牧管护队伍,明确管护责任及管护区域,常态化开展禁牧巡查管控;根据工作需要,联合林草、农业农村、水务、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部门实施禁牧联合执法。
7.村民委员会:根据村级实际需要,制定村民护林公约,发动群众参与护林,守好自己的林(草)权地,组织生态护林员按照各自管护区域落实巡林,积极上报问题线索,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及林草、水务等部门做好封山禁牧。
五、违法责任
1.依据《庆阳市禁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河道堤防和护堤地内放养羊、牛、驴、骡、马等食草动物的,由县水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每次每只羊五十元罚款,每次每头牛、驴、骡、马等食草动物一百元罚款,每次累计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开垦、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林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或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林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林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树木。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七十五条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林草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林草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第六十一条规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7.在公益林地、幼林地、生态建设林地、草原、重要水源涵养区等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驴、骡、马等各类草食畜禽的,由县林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庆阳市禁牧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公告由庆城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庆城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