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庆阳市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贴息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庆政办发〔2025〕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庆阳市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贴息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5年11月12日
庆阳市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贴息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切实降低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加快推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及投融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是指市县财政预算安排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给予一定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和条件的贷款。
第四条 贷款贴息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即贷即贴”的原则。
第二章 贴息资金及贴息对象、范围
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在支持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中落实贴息资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贷款贴息。县(区)根据财力和实际需要,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贷款贴息。
第六条 贴息对象为在庆阳市辖区内依法依规注册、登记或备案,从事农业产业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级贴息对象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县级贴息对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数量应达到100户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数量应达到50户以上。
第七条 市级财政贷款贴息范围以“牛羊猪鸡果菜菌药”等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兼顾沙棘、小杂粮等特色林果产业。对经营主体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收购、农资农机购买、农产品加工生产设施建设、仓储及冷链物流建设、农业品牌培育、农业科技研发和新品种引进等农业生产关键环节的银行贷款进行贴息。
第八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以下情况的不予贴息:
(一)贷款用途不符合规定的;
(二)贷款逾期后所产生的利息及加罚息的;
(三)同一项目主体,同笔贷款在贴息年度已获得其他财政补助的;
(四)申报主体、经营主体、贷款主体不一致的;
(五)经营主体及法人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贴息的情形。
第三章 贴息期限、标准及方式
第九条 财政扶持贴息期限原则上以贷款有效年限为准,对中长期贷款有效期内可延长贴息,最长不超过五年。周期内贴息额按年度分段核算兑付当年贴息资金。
第十条 贴息利率以经营主体实际贷款利率为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市、县1:1比例,对每季度产生利息全额贴息。
第十一条 贴息实行“农审、财拨、国企资本入股持股”方式。经营主体在取得贷款且产生利息后提交贴息申请,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拨付资金。对农业民营企业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国有企业,按照“参股不控股、参股不经营、不负企业盈亏”原则,由市县国有企业以入股方式拨付民营企业并持有相应金额股份,持有股份不纳入国有企业资本收益及保值增值考核。其他主体贴息资金通过农业农村部门拨付至经营主体账户。
第十二条 突出扶持龙头企业导向,按照“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对产业发展贡献大、联农带动作用强的龙头企业,可按照市、县1:1比例对存量贷款利息全额分步补贴。企业若有新增贷款,继续享受贷款贴息政策支持。若全年市级贴息资金超出2000万元额度,顺延至下年分季度补贴。
第四章 申报与审定
第十三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取得贷款后向注册地或经营地所在县(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经营主体的资质、经营状况、信用状况、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等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推送相关信息。县(区)财政部门对贷款利息、贴息标准进行审核,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申报贴息资料。
第十五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县(区)申报资料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总,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对贷款贴息主体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依据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最终审核结果和贴息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提出贴息资金使用意见,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拨付贴息资金。
第十七条 贷款贴息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庆阳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表》;
(二) 贷款合同及财务报表;
(三) 贷款农业用途的相关资料;
(四)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许可资料。
第五章 职责与监管
第十八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为财政贷款贴息的主管部门,负责贷款贴息申报资料审核和贷款贴息资金监管,按规定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第十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市级50%贷款贴息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配合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贷款贴息资料的审核申报,并指导农业农村部门规范开展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承担贴息资金入股的国有企业负责做好资金拨付、股权持有、资金用途监管等工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得为获取贷款贴息编造虚假财务信息、贷款合同和贷款用途等。若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核实,收回贴息资金,同时取消已评定的经营主体资格,三年内不得重复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贴息工作。各县(区)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贴息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庆阳市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发展贷款贴息办法》(庆政办发〔2023〕9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