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丰富和充实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中特区纪念馆陈展文物藏品,提升革命文物展示利用水平,用好红色资源,传承革命精神,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爱党爱国爱人民情怀,汲取奋进力量。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革命文物史料,公告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丰富和充实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中特区纪念馆陈展文物藏品,提升革命文物展示利用水平,用好红色资源,传承革命精神,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爱党爱国爱人民情怀,汲取奋进力量。根据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革命文物史料,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主要征集范围指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与正宁有关的革命事件、革命文物和英模人物等相关文物史料。
(一)文献类。有关正宁革命历史的重要文献、报刊、档案、大事记、画册等;反映正宁各个历史时期相关革命活动的历史资料,包括各种文稿、报纸、文件、日记、奖状、任命状等公务用品;老红军、老战士、各级领导的讲话稿、笔记本、历史照片、图片等;革命先辈后人以及群众留存的有关文件的摘抄件或复印件、文件草稿以及照片、题词、留言和各种有历史价值的文献资料等。
(二)实物类。包括革命人物生前用过的战斗装具、枪支弹药、军刀(剑)、望远镜、发报机、党章、党徽、旗帜、地图、电话机、电台等;个人生活用品、笔砚、印章、自传、回忆录、手稿、手迹、书信、稿件、(入)退伍证,各类立功证书、烈士证、军功章等其它实物史料。
(三)影像史料。记录各个历史时期党在正宁领导革命斗争的照片、胶片、拷贝、录音、录像等。
(四)其他史料。其他与正宁革命活动或事件有关,并具有展陈价值的史料和线索。
二、征集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革命文物征集主要以无偿捐赠为主,以复(仿)制、寄存(代管)、补偿收藏等方式为辅,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无偿捐赠文物史料。
(一)无偿捐赠。对无偿捐赠文物的集体和个人颁发捐赠证书,双方签订《革命文物捐赠协议》,并在展品说明牌上注明捐赠者姓名。对于热心支持、帮助征集文物展品、提供线索、协助征集的人士及其家属颁发荣誉证书。
(二)寄存代管。集体或个人自愿将收藏的文物史料交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中特区纪念馆保管的,经专家鉴定后,签订代管协议,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中特区纪念馆对其进行科学保护、安全保管、适时展陈,并向文物所有者颁发纪念证书。
(三)原件复制。按照文物法律法规,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基础上,由文物所有者本人捐赠复制(印)件,或在征得其同意后,提供文物原件,由专业机构复制(印)后归还。
(四)补偿收藏。集体或个人自愿转让其收藏品的,根据纪念馆馆藏和展陈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属于集体或个人收藏的文物史料适当予以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有关国家规定执行。
三、征集要求
1、合法性:文物史料征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的法规制度执行。提供人应保证文物来源的合法性,要对革命文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权属明晰无纠纷,不得侵犯第三方权利。
2、完整性:提供者需出具文物的详细信息(名称、来源、年代、文物背后故事)和提供者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个人信息。
3、唯一性:提供者所提供的文物信息必须是未进入任何单位征集流程的文物藏品。在未收到纪念馆征集结果前不得将该征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四、征集时间
征集活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诚挚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此次征集活动,积极提供重要红色文化史料、文物和藏品的征集线索。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中特区纪念馆
联 系 人:宋永江 13993441390
赵海龙 15193649519
办公电话:(0934)6121399
邮 编:74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