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房屋跟人一样,随着岁月流逝和使用年限延长,会慢慢变老,从而出现各种问题。这些问题经常与房屋安全相关,或者埋下安全隐患,或者出现构筑物脱落甚至建筑物倒塌。按照法律法规,“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但是房屋安全有外部性,可能会危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产生隐患或造成损害的可能是公共部位或设施。如果没有合适的制度安排,这类风险隐患很难及时消除,可能给无辜的第三方造成损害。这很像“公地的悲剧”,有人受益,但无人尽责。因此,有必要在现有个人账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基础上,探索建立
严荣:当前研究建立房屋养老金公共账户,并不需要老百姓直接出钱
房屋跟人一样,随着岁月流逝和使用年限延长,会慢慢变老,从而出现各种问题。这些问题经常与房屋安全相关,或者埋下安全隐患,或者出现构筑物脱落甚至建筑物倒塌。按照法律法规,“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但是房屋安全有外部性,可能会危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产生隐患或造成损害的可能是公共部位或设施。如果没有合适的制度安排,这类风险隐患很难及时消除,可能给无辜的第三方造成损害。这很像“公地的悲剧”,有人受益,但无人尽责。因此,有必要在现有个人账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基础上,探索建立公共账户,由此组成相对完整的房屋养老金制度框架。
既然公共账户是针对公共部位带来的公共安全问题,资金来源自然要由公共部门来筹集,主要的来源包括城镇土地出让收益,这体现“取之于房、用之于房”的原则,另外还可以来自于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所以,当前研究建立公共账户并不需要老百姓直接出钱。当然,在管理模式上,公共账户要实行统筹管理,与个人账户有区别。所以,探索建立房屋养老金制度,政府设立公共账户,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与安全的重要举措。
(作者: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院长、研究员 严荣)
虞晓芬:房屋养老金制度是为保障房屋安全所作的兜底性制度保障
最近关于房屋养老金讨论很多。我也想谈三点认识:
一是房屋养老金制度是国家为保障房屋安全所作的兜底性制度保障。尽管我国在推行住房商品化时建立了购房者按建安成本 5-8%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制度,房屋维修基金制度在保障小区公共部位日常维护和电梯等设施更新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因数量十分有限,已难以满足城市房屋安全维护和老旧小区更新需要。
因此,近年来各地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建立房屋养老金,城市政府通过地方财政补贴一点、土地出让金归集一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一点、原公房出售资金等多渠道归集,探索建立一个稳定地能用于存量房安全体检、安全管理、维修更新补助的资金池,减少未来存量房规模越来越大,支出越来越大的压力,也减轻居民后顾之虑。
二是政府建立类似房屋养老金不是我国独有,一些国家也有类似制度,比如韩国政府通过发行彩票、政府出售土地收益、收取的房地产税和房地产交易税一部分以及其他,已归集了数量可观的住房基金,用于突发性房屋安全管理和更新补助。
三是建立房屋养老金制度是一项管长远的制度,国家从各地试点经验探索中,研究如何统筹各类涉房类资金补助。现在正积极支持各地建立养老金制度试点,正如董部长所说的,是先试政府把公共账户建立起来。
(作者:浙江工业大学中国住房和房地产研究院院长 虞晓芬)
尹飞:房屋养老金公共账户 不增加群众负担
在8月23日上午国新办举行的“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住房城乡建设部表示,研究建立房屋体检、房屋养老金、房屋保险制度,构建全生命周期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目前,上海等22个城市正在试点,试点的重点是政府把公共账户建立起来。
房屋与普通商品相比,其生命周期较为漫长。在这个过程中,为了保障房屋安全与正常使用,必然会出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保养、维护、维修乃至更换、重建的费用。这类费用,就可以称作“房屋养老金”。
当然,目前制度设计中涉及的房屋养老金,仅限于城市规划区内、以区分建筑物形式存在的住房。此类费用,传统上主要通过两个途径解决:一是在保修期内,依合同由建设单位承担;二是在保修期之外,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物上负担由所有权人承担的原理,该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承担。在区分建筑物中,就业主专有部分,应由业主自行承担;对于共有部分,则应当由业主共同承担。对于区分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维修资金,由于涉及众多业主,其筹集和使用、管理也应由业主共同进行,因此需要建立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物业管理条例》均对由业主筹集的维修资金相关制度进行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也陆续发布规章,系统规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等。
这次建立的房屋养老金制度,主要是使用公共资金、建立房屋养老金公共账户。目前,房屋养老金公共账户的款项来自于公共资金,按照“不增加个人负担,不减损个人权益”的原则,由地方政府探索资金筹集渠道。因此,此次建立的房屋养老金公共账户不会加重业主负担。
房屋养老金需要个人承担的,也就是个人账户部分,实际上就是现行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这部分款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应由业主承担;按照目前的制度设计,在购买商品房或者房改房时业主就已经预缴过。其主要用于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保养、维修和更新、改造。这对于保障业主正常使用房屋、提升住宅小区品质十分必要。
事实上,房屋养老金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公共账户。我国城镇存量住房规模已超过300亿平方米,且随着房龄增长,老旧住房的占比还在持续攀升,存量房屋的安全隐患日渐突出,房屋安全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建立公共账户,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就是为了保底线、保应急、保长远,就是为了在发生区域性事故未遂先兆或者不特定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对相关房屋提供体检、安全监测等公共服务,为房屋提供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公共安全。(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
摘自《中国建设报》 2024.08.24 尹飞
阎建军:房屋养老金——公共账户政府建 不给群众添负担
在8月23日上午国新办举行的“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住房城乡建设部表示,研究建立房屋体检、房屋养老金、房屋保险制度,构建全生命周期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二十届三中全会决议要求“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机制”,我国房屋安全治理体系存在薄弱环节,建立房屋养老金制度是完善房屋安全治理体制机制的重大改革举措。
一、改革初衷:补齐房屋安全治理短板
城镇多层多业主住宅是既有房屋安全治理体系的薄弱环节,在现有制度体系下,对于多层多业主住宅的共有部分(包括房屋主体结构、电梯、外墙面等),业主安全责任无法落实,业主委员会“有权无责”。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要求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加、过半数同意,门槛过高,程序漫长。
业主大会决策难、决策慢,常常导致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能得到及时维修和保养,更不可能做到对房屋公共安全进行风险预警和隐患排除。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南方某城市某住宅小区的30余部电梯在炎炎夏日同时发生故障停梯,即使在有关部门大力推动下,业主表决程序在47天之内无法完成,20层以上的业主也只能天天爬楼梯,严重影响正常生活。
更为严重的是,由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缴制度难以落实,部分老旧住宅维修资金严重不足。2004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成为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之前的“房改房”和部分商品房没有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此外,2004年左右的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较低,以北京为例,当时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在1500元/平米左右,商品房的价格集中在4000元至8000元/平米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基数低,部分小区余额已不足三分之一,资金续筹困难。
我国城镇存量住房时间跨度长、数量大、房屋老化日益严重。由于住房安全治理机制不完善,房屋隐患多,补齐房屋安全治理领域的短板迫在眉睫,政府不得不对既有房屋安全承担更多责任,推行房屋养老金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二、房屋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关键是在政府支持下建立公共账户,主要用于公共体检
我国采取“大政府”管理思路,政府对于民生安全领域责无旁贷,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建设指南(2023版)》(安委办函〔2023〕145号),老旧房屋坍塌风险属于公共安全事项。
政府的首要职责是守住安全底线,主要抓手是建立房屋公共体检制度,在此基础上建设既有房屋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早预警,早处置,提升房屋安全管理专业化水平,实现由“治危”向“防危”转变。
房屋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关键举措是建立公共账户,公共账户的首要用途是为房屋公共体检提供资金。试点城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勇于担当,采用了财政出资方式为公共账户筹资。
公共账户资金除了用于公共体检之外,也用于房屋应急托底保障。在外墙脱落、房屋渗水、电梯故障等紧急情况发生时,及时进行排险,对于没有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维修资金使用存在困难的房屋,先行垫付资金开展紧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筑牢房屋安全防线。
三、推动房屋养老金个人账户有序有效运转
除了公共账户之外,房屋养老金还设立了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是基于已经运转二十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无需人民群众在现行制度之外另行缴存维修资金。改革思路是让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序有效运转起来,为电梯保险和外墙面保险等筹资,解决人民群众燃眉之急。这方面,株洲市和沧州市都推行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电梯保险制度改革,使用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建立统筹账户,完善业主共同决策制度,在居委会监督下,采取“公示无异议”的方式购买电梯保险,取得了较好成果。沧州市已经推广到外墙面保险、防水和消防器材等共有部位或共有设施的保险。需要对株洲和沧州模式进行总结提炼,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规范性角度进行更加严格论证,以期向全国复制推广。(作者系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创新工程执行研究员)
摘自《中国建设报》 2024.08.24 阎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