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头盔佩戴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道路通行秩序,提升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头盔佩戴率,减少道路交通伤亡事故,降低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县交通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摩电”)头盔佩戴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通行秩序,提升摩托车电动车驾乘人员头盔佩戴率,减少道路交通伤亡事故,降低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县交通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摩电”)头盔佩戴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倡导驾乘“摩电”人员正确规范佩戴头盔,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出行。严禁不戴头盔驾乘“摩电”上道路行驶和未满16周岁人员驾驶“摩电”交通违法行为。

二、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内部管理监督,教育引导所属干部职工做好示范引领,规范佩戴头盔,全面营造安全文明、遵法守法出行的浓厚氛围。

三、各乡镇(村委会)、各街道(社区)、商圈、市场等人群密集区要加强出入人员安全提醒,劝导驾乘“摩电”人员正确规范佩戴头盔。

四、各行业部门要加强外卖、快递、运输、建筑等行业和企业的安全教育管理,确保佩戴头盔全覆盖。

五、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师生驾乘“摩电”规范佩戴头盔的源头监管和宣传教育,通过“小手拉大手”有效杜绝学生及家长不佩戴头盔驾乘“摩电”、违法载人、逆向行驶、不靠右行驶、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多人扶身并行、相互追逐或者曲折竞驶及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等交通违法和不文明交通行为。

六、对不规范佩戴头盔等交通违法和不文明交通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轻微的,通过“举牌”、“晒朋友圈”、“发亲友群”等方式进行批评教育。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镇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5月19日

编辑/赵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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