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5月11日,南都记者从香港医院管理局获悉,香港博爱医院公布此前一起医疗风险警示事件根源分析报告。报告显示,由于该院职员操作不当导致样本混杂,一名患者被误诊为子宫内膜癌,接受了切除子宫、输卵管、卵巢及盆腔淋巴组织的手术。目前,该院已与患者及家属解释调查结果,再次就事件致歉,并承诺会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基本案情
5月11日,南都记者从香港医院管理局获悉,香港博爱医院公布此前一起医疗风险警示事件根源分析报告。报告显示,由于该院职员操作不当导致样本混杂,一名患者被误诊为子宫内膜癌,接受了切除子宫、输卵管、卵巢及盆腔淋巴组织的手术。目前,该院已与患者及家属解释调查结果,再次就事件致歉,并承诺会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据香港博爱医院公布的报告,今年1月5日,香港博爱医院一名患者因停经后阴道出血,到该院进行抽取子宫活组织化验,化验结果显示为子宫内膜癌。患者随后于2月26日在屯门医院接受手术,切除子宫、输卵管、卵巢及盆腔淋巴组织。
但在术后对取出的子宫组织进行病理化验后发现,该组织样本中并无癌细胞。香港博爱医院进一步检验后发现,该患者1月5日抽取的活组织样本中,混杂了另一位确诊癌症患者的活组织细胞,导致化验结果出现偏差。
委员会指出,工作指引明确规定实验室在处理不同患者的样本前,须先检查清楚样本器皿是否洁净。虽然当时实验室职员曾怀疑器皿中的样本组织体积与记录描述有异,但由于样本微细并与样本记录描述差异不大,因此未进一步跟进,而是继续进行化验程序。
针对该事件,委员会提出调整样本器皿的存放及摆放方式,降低患者样本被混杂的风险,同时加强实验室职员有关处理样本的培训及监督,建立清晰的风险指引,改善现有对微细样本的量度准则等建议。
香港博爱医院也于5月10日表示,该院已与患者及家属解释调查结果,并再次就事件致歉,会继续跟进患者临床情况。同时,该院会跟进及落实有关建议,以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因医院职员操作不当导致样本混杂,患者被误诊为子宫内膜癌,接受了切除子宫、输卵管、卵巢及盆腔淋巴组织的手术。针对上述情况,如发生在中国大陆地区,医院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患者通过什么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患者可以向医院主张哪些赔偿?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杨芳芳律师作了如下解读:
律师解读
一、医院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医院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第一,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第二,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第三,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第四,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第五,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患者通过什么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很多患者出现医院误诊导致人身受到损害,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能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进行如下归纳:
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患方可以找到医方专门处理纠纷的部门,陈述事发经过及诉求,和医方进行协商处理。
2.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协商。寻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第三方搭建调解平台进行协商处理。
3.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患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向所属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书面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4.在法定期限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患者可以向医院主张哪些赔偿。
出现医患纠纷,患者的人身权益受到了侵犯,那么患者因医院的过错导致损害的,可以向医院主张赔偿责任,那么具体有哪些赔偿项目呢?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可向医院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抚养样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十一项费用(注:患者近亲属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也可一并主张,主张人数不超过2人)。针对上述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医疗机构实行的是一次性结算。
相关法条延伸学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 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