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发布2016年第一期诚信“红黑榜”(附名单)(4)

摘要:6月16日,庆阳市文明办召开新闻发布会,15个市直部门、单位集中发布了今年第一期诚信“红黑榜”,全市共有204家企业列入诚信“红榜”,40家企业和31名个人列入诚信“黑榜”。同时,发布了对列入“红黑榜”企业和个人的褒奖惩戒措施。

黑榜(71个)

一、不履行法院裁决的企业和个人名单(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企业(9 个)

1、志丹县兴达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辉

2、合水县顺安新型砌块砖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富银

3、合水县隆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永昇

4、庆阳鑫安石钻井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志安

5、庆阳银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宗银

6、庆阳宏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红

7、甘肃凯盛融资担保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生科

8、镇原县浙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邦虎

9、甘肃嘉馨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丕渊

个人(31人)

1、路斌华、身份证号622801197806230016、住西峰区炮台巷52号粮食局家属楼

2、石小林、身份证号622821197002260012、住庆城庆城镇西大街10号

3、范丕渊、身份证号622801196207250811、住西峰区彭原镇五郎铺村范岭队49号

4、王瑞、身份证号622801197711022038、庆阳市商务局干部

5、左伟琳、身份证号62282119750602083X、住庆城县驿马镇驿马村1号

6、李鹏廷、身份证号622823197904083417、住庆阳市华池元城

7、单显春、身份证号422623196511090015、陕西宝鸡人

8、李治稼、身份证号622821196209030893、住庆阳市西峰区翠珠花园39号楼

9、康彦东、身份证号 622821197906160831、庆阳市林业科学院干部

10、刘玉旺、身份证号622823195804123216、住华池县怀安乡小城子行政村高洼自然村

11、苏学智、身份证号 622822197708200069、住环县洪德乡苏长沟村东塬队

12、刘刚 、身份证号622822198511172556、住环县洪德乡私盐路村私盐路队

13、王仁忠、身份证号 622822197301102512、住环县洪德乡许旗行政村汪旗队

14、何会宁、身份证号622824197101190039、住合水县西华池镇三里店村

15、张辉、身份证号622801196208120234、住庆阳市西峰区西大街18号房产18号楼112室

16、常丽萍 、身份证号622801196508060229、住庆阳市西峰区北城巷15号

17、王海荣、身份证号622821198603093517、住庆城县翟家河乡西掌村麻崾岘自然村

18、李连生、身份证号622801194409200231、住庆阳市西峰区东大街70号

19、安俐、身份证号 622821196603230222、庆城县工商局干部

20、郭国海、身份证号 513722198302045550、住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大道

21、包有欢、身份证号 622801198409110891、住庆阳市西峰区彭原镇杨坳村七亩地队33号

22、王利宁、身份证号 622826197203070479、住宁县新宁镇保健路1号

23、门亚红 、身份证号622826197308120460、住宁县新宁镇保健路1号

24、杨浪浪、身份证号622826198210231917、住宁县中村镇乔家村五组569号

25、张广平、身份证号622801196609120032、住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188号3号楼421室,

26、米春晖 、身份证号622801195503161018、住庆阳市西峰区温泉乡米堡村南坳队58号

27、朱生科、身份证号622801195403051217、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农村信用合作社

28、闫时记、身份证号622821195707130817、住庆阳市西峰区北城巷农行家属院

29、秦浩华、身份证号622827197711250915、住镇原县孟坝镇西壕行政村沟圈自然村

30、张金虹、身份证号 622827197911091744、住镇原县城关镇东街1号

31、宋晓明、身份证号 62282519900213001x、住正宁山河镇蔡峪村六组

惩戒措施:

(一)上述自然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对上述自然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失信行为,作为不良记录推送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信用系统以及发改、财政、税务、国土、房产、海关等部门,联合实施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其在金融机构贷款和办理信用卡,限制其开办新公司和投资入股,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限制行政审批、政府扶持、市场准入、资质认证,限制在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权属变更等。

(三)对违反禁令高消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单位处以100万元以下、对个人10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张治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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