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县关于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专项执行行动的通告

摘要:为深入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妨害执行等违法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诚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镇原县人民法院、镇原县人民检察院、镇原县公安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专项执行行动,现通告如下:

为深入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妨害执行等违法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与社会诚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镇原县人民法院、镇原县人民检察院、镇原县公安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专项执行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镇原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尚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及个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到镇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报全部财产,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全部义务的,法院依法解除限制消费、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期履行的,可依法暂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严禁实施下列规避、抗拒执行行为:

(一)隐匿、转移、低价变卖、无偿赠与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等财产;

(二)虚假离婚、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恶意拆分财产逃避履行债务;

(三)非法处置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四)拒不配合法院腾退房屋、土地,阻碍财产处置;

(五)以威胁、辱骂、围堵、暴力方式阻挠执行人员依法开展执行工作;

(六)伪造证据、隐匿财产凭证,拒不报告财产、虚假申报财产;

(七)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存在上述行为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的,法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开展侦查抓捕;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检法三机关建立线索移送、联合会商、快速侦办协同机制。法院负责排查拒执线索、固定证据;公安机关对移送线索快速审查、依法立案,加大查找被执行人、抓捕工作力度;人民检察院强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畅通申请执行人救济渠道。

四、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下落、隐匿财产线索。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推动案件执行的,依法予以保护(举报地址:镇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电话:0934-7122478、6661110)。

五、敦促所有被执行人认清法律后果,把握限期履行机会,主动清偿债务。专项行动期限届满仍拒不履行、恶意规避执行的,政法机关一律依法从严处置。

特此通告。

镇原县人民法院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镇原县公安局

二О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编辑/赵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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