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庆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管园区(集中区)管委会,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庆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7月29日
庆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消火栓管理,确保消防用水,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公共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小区消火栓(含由单位、小区内部管道供水,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临街消火栓)维护保养由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属地社区负责,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市政供水主管部门。
第五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当与城镇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六条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住建部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等规划时,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应当征询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的位置、技术参数、管理等内容。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日常维护费用应当纳入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预算,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八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和迁建消火栓的,应当征得消防救援机构同意。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者拆除市政消火栓,其维修费用由损坏、拆除单位承担。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建成后,应当由住建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测试,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 县(区)住建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设计、新建、补建、迁建、拆除等工作。
县(区)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具体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当督促供水单位及时修复,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县(区)市政供水单位和市政公共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负责市政消防给水的日常运行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市政消火栓消防给水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二)建立市政消火栓运行维护记录,记录市政消火栓的检查、维修、保养等情况,向同级住建、水务和消防救援机构提供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地点、类型、数量、分布图和规格、供水管径、压力等资料,并每年更新1次;
(三)设置24小时值守的故障报修电话,及时组织检查维修和紧急抢修;
供水单位应将市政消火栓的日常运行管理纳入供水管网维护站点的工作职责,承担巡查、维护和检修工作,将市政消火栓纳入管网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容,明确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处置办法及处置流程和责任部门。
第十四条 市政消火栓设置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应当规格统一,符合防冻、抗压要求,设置明显标志,标志及支撑结构牢固、安全,指示信息应清晰、明确、简洁。
第十五条 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维护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市政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现象;
(二)定期油漆市政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现象;
(三)市政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
(四)市政消火栓标志及支撑结构牢固、安全,指示的信息应清晰;
(五)市政消火栓周边禁止停车线应明显、清晰;
(六)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外观和标志检查,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启闭测试、压力测试,并清除市政消火栓井内污水和杂物。
第十六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因绿化、市容环卫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取得供水企业的临时使用证明,并按照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
使用过程中,不得损坏、改变市政消火栓原状;发生损坏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
(三)在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两侧沿道路方向各5米范围内停放机动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义务,发现以上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企业、住建部门或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八条 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庆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庆政发〔2021〕1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