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持续巩固全区造林绿化、董志塬塬面保护及沟头沟坡水土保持治理成果,切实保护森林草原资源,修复林草生态,筑牢区域生态安全屏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庆阳市禁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林草资源管护工作实际,现就全区实施禁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持续巩固全区造林绿化、董志塬塬面保护及沟头沟坡水土保持治理成果,切实保护森林草原资源,修复林草生态,筑牢区域生态安全屏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庆阳市禁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林草资源管护工作实际,现就全区实施禁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牧区域
(一)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地,包括天然保护林、生态公益林地;
(二)幼林地和生态建设林地,包括历年“三北”工程、天保工程、退耕还林、植被恢复等林业工程项目区、义务植树点、苗林工程、国土绿化区域、黄河流域综合治理区域、坡耕地综合治理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造林项目等;全区行政区域内严重退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河道堤防和护堤地、风景名胜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禁牧的林草区域。
二、禁牧期限
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实行长期全域禁牧,常态化管控。
三、禁牧禁止行为
(一)放养牛、羊、驴、骡、马等各类草食畜禽;
(二)盗窃、故意损毁、擅自移动禁牧界桩、标识、标牌、围网等禁牧设施;
(三)其他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反禁牧规定的行为。
四、工作职责
(一)村民委员会根据村级实际需要,制定村民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及林草、水务等部门做好封山禁牧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禁牧工作属地主体责任,组建专职护林禁牧管护队伍,明确管护义务、责任及区域,常态化开展禁牧巡查管控。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林草、农牧、水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土保持机构实施禁牧联合执法;
(三)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区禁牧工作统筹协调、监督、执法与指导;
(四)区水务局指导各乡镇落实河道堤防和护堤地的封山禁牧工作;
(五)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及下设的派出所负责相关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查处;
(六)区林长办负责对群众举报投诉的禁牧问题登记备案并第一时间反馈乡镇及相关部门,督促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处理。
五、违法责任
(一)依据《庆阳市禁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河道堤防和护堤地内放养羊、牛、驴、骡、马等食草动物的,由区水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每次每只羊五十元罚款,每次每头牛、驴、骡、马等食草动物一百元罚款,每次累计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开垦、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树木。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是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是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对阻碍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庆阳市西峰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