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宁公安连续查处多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

摘要:近期,正宁县公安局依法查处多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多名群众因在禁放时段、禁放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处罚。现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近期,正宁县公安局依法查处多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多名群众因在禁放时段、禁放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依法行政处罚。现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案例一:乔迁新居违规燃放被罚

乔迁新居违规燃放被罚

乔迁新居违规燃放被罚

乔迁新居违规燃放被罚

乔迁新居违规燃放被罚

6月5日11时许,正宁县公安局南大街警务站民警在巡逻中发现,王某因乔迁新居,在正宁县山河镇金色时代西区违规燃放礼炮。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庆阳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王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高考期间违规燃放被罚

高考期间违规燃放被罚

高考期间违规燃放被罚

6月6日20时许,民警在正宁县山河镇西关村七组巡逻时发现,许某因朋友聚会玩耍,在农户家中违规燃放5墩烟花(108发)。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庆阳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许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违规燃放礼炮被罚

违规燃放礼炮被罚

违规燃放礼炮被罚

6月22日11时50分许,民警在正宁县山河镇御景豪庭1号楼门前发现,王某因乔迁新居,在金色时代西区违规燃放礼炮。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庆阳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王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开业庆典违规燃放被罚

开业庆典违规燃放被罚

开业庆典违规燃放被罚

开业庆典违规燃放被罚

开业庆典违规燃放被罚

6月30日11时许,民警在正宁县山河镇西关十字向西20米巡逻时发现,党某因朋友经营的KTV开业,在长乐南路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庆阳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党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正宁公安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市民:请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规定,不在禁放区域和禁放时段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尤其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时段以及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更应自觉遵守规定,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对违规燃放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正宁县公安局政工室

编辑/赵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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