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庆阳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重点支持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庆阳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重点支持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5月30日
庆阳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重点支持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支持农业主导产业发展,保障全市特色产业发展和市级下达产业年度任务全面完成,推动“568”现代农业攻坚突破战略落实落地,依据《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6〕10号)、《甘肃省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甘财振兴 〔202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常态化帮扶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到县的常态化帮扶资金以及东西部协作资金、中央定点帮扶资金和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革命老区资金等。本细则支持农业主导产业发展资金是指以上资金中用于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 县(区)投入农业产业发展的资金保持稳定,常态化帮扶资金用于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第二章 支持范围、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全市确定的苹果、肉(奶)羊、肉(奶)牛、生猪、肉鸡、中药材、菜菌、沙棘林果等主导产业规模基地扩张,主要用于种、养、加、销及品牌培育。各县(区)根据资源禀赋确定的区域性优势产业,在保证资金投入50%的基础上另行安排。
第五条 产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本细则规定之外的支出,包括: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单位基本支出、购买或租赁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修建楼堂馆所支出、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弥补企业亏损、城市相关支出等负面清单事项。产业路不计入支持农业产业发展范围。
第六条 按照“市级重点强龙头延链条创品牌、县级重点建基地聚集群扩规模”的思路,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对象为重点帮扶群体(指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用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必须明确联农带农机制、资产确权对象和收益。
第七条 重点帮扶群体按照“差额补助、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不干不补”的原则,采取生产物资物化补助和先建后补、“见犊补母”等奖补方式,支持到户农业产业发展。在优先保障有意愿、有能力的重点帮扶群体的前提下,可采取差异化补助措施,将到户产业补助政策拓展至其他农户。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点支持设施农业、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特色手工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耕种防收”等,持续推动壮大村集体经济,形成的资产确权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村有户营”“村有村营”“村有户企共营”方式运营。
第九条 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等农业经营主体,重点支持建设良种繁育基地、标准化种养基地、防灾减灾设施建设、农畜产品初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及品牌创建等,构建农业全产业链发展,可采取资产租赁、贷款贴息、联农奖补方式进行扶持,增加农民收入。
第十条 在综合分析研判、评估资产价值的前提下,产业发展资金可用于盘活闲置帮扶车间、圈舍、大棚等集体资产,盘活后的资产用于农业产业发展,并确权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章 项目计划确定
第十一条 各县(区)依据“十五五”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目标和优势特色产业任务,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年度产业发展目标任务,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市农业农村局联合相关部门于下年度1月底前完成目标任务审核。
第十二条 县(区)根据确定的年度产业目标任务,于2月底前确定当年实施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项目效益、联农带农机制和经营性项目运营管护方案等,经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县(区)政府要落实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做实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入库、立项审批、组织实施、项目验收、预算绩效、资产监管等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四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细化分解年度任务目标、实施步骤和时间进度,严格落实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或开展招投标,按项目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进度,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自验,自验合格后申请县级验收。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开展项目验收,重点核实项目建设质量、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验收合格后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及时申请市级复验。
第十六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县(区)备案的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分类进行全面验收。对于到户类产业奖补项目,任务完成后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开展县级验收,并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市级验收;对于产业基地建设等工程类项目,项目竣工决算后及时申请市级验收。
第十七条 按照市级先验收项目、县(区)后兑付资金的方式,依据苹果、羊等主导产业奖补实施方案规定的建设类型、补助标准、奖补程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于10个工作日内开展市级验收,县(区)根据验收结果兑付奖补资金。验收结果作为下年度市级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申报时应明确具体绩效目标,事中根据需要开展绩效监控,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产业发展资金实施项目应当全部录入甘肃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资金项目管理子系统,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系统实时数据,对项目入库、立项实施、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绩效评价实行全流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级将县(区)产业发展资金落实情况,纳入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分配挂钩。
第二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履行财会监督职责,加强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确保资金支出达到常态化帮扶资金序时考核进度要求。强化日常监管,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 产业发展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市县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在预算审核、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失职失责、弄虚作假、违规套取和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央、省级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