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调查,你单位(详见附件)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本局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庆阳盛腾嘉商贸有限公司等171户市场主体:
经调查,你单位(详见附件)连续2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本局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给予你单位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上述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 系 人: 田 龙 巩艳妮
联系电话: 0934-8680706
联系地址:庆阳市西峰区九龙南路16号
附件:庆阳盛腾嘉商贸有限公司等171户市场主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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