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摘要:一、同意自即日起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等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市、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上述调整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6〕3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自即日起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司法部等有关部门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市、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上述调整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6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件

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暂时调整实施的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编辑/赵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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