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近3·15 市场监管在行动 】庆阳市发布2025年度十大消费投诉典型案例(一)

摘要: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整理了2025年度十大消费投诉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整理了2025年度十大消费投诉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

案例简介

消费者张女士来电投诉,反映其在镇原县某电动车销售中心购买的电动三轮车存在加装蓄电池行为,该三轮车车辆一致性证书显示电池型号与额定电压与实际安装不一致,认为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更换符合标准的蓄电池,商家不予。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且该电动车销售中心责任人田某承认其非法加装蓄电池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销售中心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该案聚焦电动三轮车改装顽疾,涉事电池电压超标 20%,违反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强制性标准。商家私自为投诉人的电动三轮车更换不符合额定电压、额定电容量蓄电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镇原县市场监管局以“群众投诉+现场核查”快速响应,精准打击“改电压、增续航”的非法改装链,依法查处,坚决守护消费安全。

案例二

流动销售劣质化肥  市监守护春耕安全

案例简介

市民来电举报,称其发现镇原县某宾馆有流动人员组织宣传销售化肥,并怀疑宣传销售的化肥是假冒伪劣产品,要求查处。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经调查发现,责任人王某通过“甘肃某公司”名义租借营业执照,采取“宾馆宣讲+走街串巷”流动销售。经抽检发现,本次宣传销售的化肥均属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销售中心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系农村地区典型的“游击式售假”,王某利用农民辨识力弱、贪便宜心理,通过宾馆宣讲诱骗,再以货车流动销售规避监管。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王某的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惩处。

案例三

二手车置换过户引纠纷 市监调解圆满得解决

案例简介

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其在某公司进行二手车置换,该公司负责人以张先生提供的旧车不能进行过户为由,要求张先生再交费8000元。张先生不同意,要求该公司提供新车过户手续,或者将旧车返还,遭拒后要求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华池县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执法人员通过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和解,因旧车无法过户产生费用由投诉双方各承担一半,公司一方及时为张先生提供新车上户所需资料。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该投诉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二手车置换时要选择适宜置换方式,签订详细书面合同,除关注新车销售合同外,消费者还应当与二手车经销商或4S店签订详细的旧车交易合同,明确合同类型和经营者服务性质。

如经销商接受消费者委托出售旧车的,应当签订相关委托合同,需注明委托车辆基本状况、委托售价、佣金支付方式、委托期限等;如经销商直接收购消费者旧车的,应当签订相关买卖合同,需注明车辆价款、结算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

特别要谨防过户环节风险,消费者不管通过何种方式置换,旧车过户手续都是必须要办理的。只有办理完旧车过户手续,才算实现旧车所有权的转移。消费者应当与二手车经销商或4S店明确过户周期、过户费用及责任承担。

涉及本地车辆过户的,建议消费者携带材料共同前往窗口办理;涉及异地车辆过户的,消费者可委托办理,但建议消费者主动跟踪关注过户进展,及时索要相关过户手续交易凭证,避免拖延过户而引发漏审、违章等风险。

案例四

月子会所起争议  市监调解获赔偿

案例简介

市民来电投诉,称某月子中心为其家中产妇按摩催乳时,导致产妇急性乳腺炎入院治疗,至今病情未好转,要求赔偿,商家不予。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市民求助后,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朔州路市场监管所实地调查了解情况,并联系双方进行了现场调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商家一次性赔偿投诉人住院费、药费及后期治疗费,投诉双方均无异议。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因月子中心提供的服务不当,导致产妇急性乳腺炎入院,给个人造成损害,理应赔偿其损失。

案例五

老人网购奶粉起争议  市场监管协调保权益

案例简介

接北京消费者投诉,反映其父亲通过微信购买了价值11960元的20桶奶粉,货到付款。产品信息显示,委托商为新疆某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受委托商为合水县某乳业有限公司。消费者认为奶粉价格过高,存在欺诈老人行为,且无法联系到售货员,遂通过12345政务服务平台投诉,请求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处理,并帮助联系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合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中心消费者诉求工单后,立即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合水县某乳业有限公司只负责为第三方公司加工生产,并不参与市场销售,负责人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原材料进货票据,受委托加工合同等相关资料,证实其不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协商,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积极联系第三方为消费者调解。最终,因消费者未使用该批奶粉,销售方为其办理了全额退款。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老年人作为消费群体,因信息获取渠道有限、对商品价格敏感度及判断能力不足,易陷入价格争议类消费纠纷。厂家在调解过程中积极承担责任,联系第三方落实全额退款,体现了企业对消费者权益的尊重和对自身经营行为的负责态度。这种做法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品牌形象,也为行业树立了积极处理消费纠纷的典范。

此案例警示社会需加强对老年人消费的引导和保护,企业应规范针对老年人的销售行为,确保价格透明、售后完善;同时,老年人及其家属也应提高消费警惕性,选择正规渠道消费,避免因轻信不当宣传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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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消保科

编辑/赵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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