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县2025年开发第三批城镇公益性岗位公告

摘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126号)《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24〕15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经办服务等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4〕204号)《庆阳市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就业托底作用,经用人单位申报,县人社局审核,决定在我县再开发一批城镇公益性岗位,现将有关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0〕126号)《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24〕15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经办服务等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4〕204号)《庆阳市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就业托底作用,经用人单位申报,县人社局审核,决定在我县再开发一批城镇公益性岗位,现将有关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发岗位情况

在28个单位新开发岗位52个。具体情况详见附表。

二、申报条件

镇原县常住人口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具备适应聘用岗位能力,持有《就业创业证》且进行了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自愿提出就业援助,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就业人员:

1.城镇大龄人员。指距离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10年,失业登记信息有效的城镇常住人口。

2.“零就业家庭”成员。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和“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户籍家庭成员在2人及以上的城镇区域家庭或者脱贫户(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除外),均进行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状态(在“甘肃人社综合服务平台”中校验家庭成员信息时,除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外,至少维护2人)。

3.城镇低保人员。指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4.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的城镇常住人口。

5.长期失业人员。包括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6个月(含)以上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以及毕业6个月后仍未实现首次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其中:判断毕业6个月后是否仍未实现首次就业,以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中毕业生登记的就业去向为依据。

6.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县级及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土地的农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列入公益性岗位援助范围:

1.已享受过或正在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

2.正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

3.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以城镇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4.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等人员(包括在市场监管部门有注册信息且未注销的)及失信被执行人员;

5.未通过大就业系统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备案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到公益性岗位的其他人员。

三、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及时到所在社区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主动接受社区提供的法律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推介见习岗位、推介职业培训项目、求职技巧指导、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推荐创业培训、推荐孵化服务、创业开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2次以上,仍未实现就业的,于2025年7月14日-2025年7月17日(8:30-12:00,14:30-18:00)提交以下资料至人社局就业股(林水大厦607):

1.《镇原县城镇公益性岗位申请表》;

2.《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第2、3、6、7、14页);

3.个人就业情况承诺书;

4.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5.社保卡复印件;

6.就业困难人员证明资料: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原户籍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被征地证明(因土地征收落户城镇的就业困难人员)、残疾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的城镇常住人口)、零就业家庭其他法定劳动年龄内成员的就业创业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以上资料由本人携带,并现场申报,申报时不选择具体岗位。

四、岗位待遇及岗位管理

按照甘肃省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及《庆阳市城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0934-7126236

附表:

附件3.2025年镇原县第三批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需求表.xlsx

附件2.个人就业情况承诺书.doc

附件1.镇原县城镇公益性岗位申请表.doc

编辑/赵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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