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告知书

摘要:2024年已近尾声,尚有部分参保单位职工医保仅缴纳至9月,影响单位职工正常医保待遇享受,已被各级审计和市委巡视组指出必须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交、减免”及有关政策规定,请各参保单位于2024年12月25日前,缴清2024年参保费用,愈期未缴纳的,自2025年1月1日起停止未缴纳单位参保职工的医保待遇。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医保经办服务,防止出现新的欠账,我局将按照“先参保缴费,后享受待遇”的原则,自2025年1

市直各参保单位:

2024年已近尾声,尚有部分参保单位职工医保仅缴纳至9月,影响单位职工正常医保待遇享受,已被各级审计和市委巡视组指出必须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交、减免”及有关政策规定,请各参保单位于2024年12月25日前,缴清2024年参保费用,愈期未缴纳的,自2025年1月1日起停止未缴纳单位参保职工的医保待遇。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医保经办服务,防止出现新的欠账,我局将按照“先参保缴费,后享受待遇”的原则,自2025年1月起,对参保单位当年未及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于欠费次月起停止欠费单位参保职工医保待遇,欠费期间造成职工医保待遇损失由各参保单位承担。

编辑/赵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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