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关于新增城区内公共停车区域实施收费管理的通告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街道停车秩序,提升城市文明形象,缓解城区停车困难问题,有效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镇原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镇发改发〔2022〕138号)和《镇原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镇发改发〔2022〕139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县城区内部分停车区域正式启用,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街道停车秩序,提升城市文明形象,缓解城区停车困难问题,有效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镇原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镇发改发〔2022〕138号)和《镇原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镇发改发〔2022〕139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县城区内部分停车区域正式启用,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收费区域

新启用路边停车场(忠恕街、潜夫街、中兴街);东门停车场免费期已结束,正式启用。

二、收费执行时间

2024年12月5日起执行。

三、收费时段

每日8时至22时为收费时段(含8:00、22:00),夜间时段(当日22时至次日8时)免费。

四、收费对象

所有使用城区内公共停车区域的机动车辆。

五、收费标准

日间收费(08时至22时),30分钟以内免费,2小时以内2元,2小时以上1元/小时,夜间(22时至次日8时)免费,连续24小时最高不超过10元。

六、收费主体

镇原县城乡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七、相关要求

(一)广大市民和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车,应当自觉遵守车辆停放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并扫描二维码按计费标准足额缴费。

(二)禁止人力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易污染、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在城区停车区域内停放。

(三)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损毁、拆卸、移动停车泊位标线、标识、标志牌和收费仪表等设施,不得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其他障碍物妨碍机动车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四)如遇运行故障问题或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致电城区停车场运行管理中心,电话:0934-7125808。

特此通告

镇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镇原县城乡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3日

编辑/赵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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