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压实燃气企业主体责任,根据《城镇燃气管理天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县住建局联合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消防大队将依法开展环县2024年燃气经营企业联合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为落实燃气安全管理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压实燃气企业主体责任,根据《城镇燃气管理天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县住建局联合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消防大队将依法开展环县2024年燃气经营企业联合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计划名称
环县2024年燃气经营企业联合检查。
二、监督检查时间
2023年7月31日至8月31日。
三、抽查范围
全县燃气企业,共6户。
四、抽查比例
结合辖区监管实际、抽查事项清单最低比例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该计划抽查比例为:30%。
五、抽查名单
通过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监管子系统,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3户(抽查单位名单详见附件)。
六、抽查事项清单
(一)环县市场监管局抽查事项清单
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政检查。
(二)环县应急管理局抽查事项清单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或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的行政检查。
(三)环县消防大队抽查事项清单
1.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检查;
2.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四)环县住建局抽查事项清单
1.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行政检查;
2.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检查;
3.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行政检查;
4.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行政检查;
5.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政检查;
6.对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政检查;
7.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检查;
8.对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政检查;
9.对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行政检查;
10.对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行政检查;
11.对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12.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行政检查;
13.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各检查对象所要对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本次抽查内容,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如在抽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各执法人员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对照抽查事项清单,认真开展监督抽查,依法及时公开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欢迎广大群众对此次双随机抽查进行监督,如发现监管行为弄虚作假、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请及时向环县住建局反映。
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