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来了”:政府采购项目“前、中、后”各个时间节点如何把握?

摘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会遇到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关于时间节点的要求,从意向公告发布到合同签订,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把控,在时间方面更不容有失。把控不好时间节点,将会影响整个项目采购质效。因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仅仅是一项“技术活”,更是一场与时间的“博弈”。为便于掌握这些时间节点,现将政府采购项目“前、中、后”各个时间节点进行梳理,供各方采购主体学习了解。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会遇到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关于时间节点的要求,从意向公告发布到合同签订,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把控,在时间方面更不容有失。把控不好时间节点,将会影响整个项目采购质效。因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仅仅是一项“技术活”,更是一场与时间的“博弈”。为便于掌握这些时间节点,现将政府采购项目“前、中、后”各个时间节点进行梳理,供各方采购主体学习了解。

一、"采购前"

采购意向公开:公开时间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二、"采购中"

(一)公开招标

1.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 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3.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5.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6.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二)邀请招标

1.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 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3.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5.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三)竞争性谈判

1.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 竞争性谈判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内。

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四)竞争性磋商

1.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2. 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内。

3.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五)询价

1.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内。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六)单一来源采购

1.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

(七)框架协议采购

1.封闭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执行。

2.开放式框架协议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供应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征集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供应商。

(八)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

1.以公告形式邀请供应商的,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2. 提交参与合作创新采购申请文件的时间自采购公告、邀请书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3. 采购人应当向所有参与创新概念交流的供应商提供研发谈判文件,邀请其参与研发竞争谈判。从研发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4.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研发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导致供应商准备时间不足的,采购人按照研发谈判文件规定,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

5.供应商按要求提交最终响应文件,谈判小组给予供应商的响应时间应当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采购后"

(一)中标、成交

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3.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5. 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6.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和入围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并在框架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框架协议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7. 封闭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开放式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退出框架协议。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收到退出申请2个工作日内,发布入围供应商退出公告。

8. 封闭式框架协议以二次竞价或者顺序轮候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征集人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逐笔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9. 封闭式框架协议成交结果单笔公告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也可以在开展框架协议采购的电子化采购系统发布,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渠道应当在征集文件或者框架协议中告知供应商。

10. 封闭式框架协议征集人应当在框架协议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结果汇总公告。

11. 开放式框架协议征集人应当在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入围结果公告,公告入围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付费标准,并动态更新入围供应商信息。

12. 采用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采购人应当在确定首购产品后十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首购产品信息。其他采购人采购创新产品的,应当在该创新产品研发合同终止之日前,以不高于首购价格的价格与供应商平等自愿签订采购合同。

(二)合同

1.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4.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5.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签订履行期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三)质疑投诉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5.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6、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四)采购文件保存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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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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