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县: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禁牧的公告

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不断提升全县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庆阳市禁牧条例》等有关法律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禁牧,现公告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不断提升全县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庆阳市禁牧条例》等有关法律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禁牧,现公告如下:

一、禁牧区域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公益林地,包括天保、生态公益林地;

(二)幼林地和生态建设林地,包括历年三北工程、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国土绿化试点示范、植被恢复、蚂蚁森林等林业工程项目区、“一村万树”、苗林工程、义务植树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等绿化区域以及县乡公路行道树栽植区;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

二、禁牧期限

禁牧实行常态化管理,禁牧期限为长期。

三、禁牧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羊、牛、驴、骡、马等食草动物;

(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组织实施

(一)乡镇人民政府是禁牧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禁牧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禁牧管护组织,配备、聘用专兼职管护人员,明确管护义务和责任,实行禁牧承包制;

(二)环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

(三)环县公安局及下设的派出所负责相关治安案件与违法案件查处。

五、违法责任

(一)禁止羊、牛、驴、骡、马等草食动物在禁牧区域放养,对违反该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罚款标准为每只羊50元/次,牛、驴、骡、马等草食动物每头100元/次,每次累计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二)在幼林地放牧导致森林、林木毁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三)对毁林严重、构成犯罪的违法案件,依法移交环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环县公安局乡镇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由环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县乡两级举报电话

环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0日

附件

县乡两级举报电话

禁牧工作实行举报制度,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积极举报违规放牧行为,在全社会形成执法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合力,共同保护林草资源。县乡两级举报电话如下:

一、县级部门举报电话

环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  0934-4426639

环县自然资源局      0934-4465612   

二、各乡镇举报电话

演武乡人民政府 0934-4619406    

合道镇人民政府 0934-4461116

天池乡人民政府 0934-4638303    

曲子镇人民政府 0934-4451214

木钵镇人民政府 0934-4553261    

八珠乡人民政府 0934-4573502

南湫乡人民政府 0934-4726102    

洪德镇人民政府 0934-4681127

山城乡人民政府 0934-4479247    

甜水镇人民政府 0934-4482146

毛井镇人民政府 0934-4596005    

秦团庄乡人民政府 0934-4660167

车道镇人民政府 0934-4524028    

芦家湾乡人民政府 0934-4696100

耿湾乡人民政府 0934-4580107    

小南沟乡人民政府 0934-4514501

环城镇人民政府 0934-4421140    

樊家川镇人民政府 0934-4653702

虎洞镇人民政府 0934-4495003    

罗山川乡人民政府 0934-4718007

编辑/赵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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