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县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 临时使用林草地恢复植被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摘要:为了加强对临时使用林草地恢复生产条件和植被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林草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宁县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临时使用林草地恢复植被管理办法(试行)》,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于2023年11月20日印发并实施,有效期2年,现就出台背景、必要性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为了加强对临时使用林草地恢复生产条件和植被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林草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宁县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临时使用林草地恢复植被管理办法(试行)》,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于2023年11月20日印发并实施,有效期2年,现就出台背景、必要性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2023年3月7日财政部修改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后临时使用林地不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4月25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公告(2023年第13号)进一步明确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取消收费。取消收费后,为了加强临时使用林地管理,5月18日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林资发〔2023〕160号),6月7日庆阳市林业和草原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临时使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庆林发〔2023〕232号),要求临时使用林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二、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随着我县石油煤炭等大量开发,使用林草地需求随之加大,在今年取消临时使用林地收费后,对于用地单位更加倾向于临时使用林草地。同时,临时使用林草地期满后,部分用地单位不履行恢复生产条件和植被或恢复植被不合格,甚至个别用地单位施工结束后找不到施工主体,造成林草资源破坏,临时使用林草地监管困难。本着生态保护优先,合理使用的原则,引导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节约集约使用林草地,因项目建设确需临时使用林草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切实履行恢复生产条件和植被的义务。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按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恢复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是用地单位或个人的法定义务,临时使用林草地期满后一年内恢复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对于无法完成临时使用林草地恢复生产条件和植被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可委托县林业和草原局代为履行。

(一)自行恢复植被程序和要求。临时使用林草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恢复生产条件和植被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临时使用林草地期满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提交的《方案》完成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恢复植被工作完成后一月内,申请县林业和草原局组织验收。临时使用林草地的单位或个人在使用期满后,未履行恢复生产条件和植被义务的或者恢复生产条件和植被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林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进行处罚,草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罚。

(二)代履行恢复植被程序和要求。临时使用林草地单位或个人自愿或无法完成恢复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义务的,可委托县林业和草原局代履行,所需费用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承担。代履行费用依据《甘肃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规定,林地恢复植被费用标准参考《甘肃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标准参考土地复垦的征收标准确定。草地恢复费用参考《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确定。委托由县林业和草原局代为履行恢复植被义务的项目,无需提交恢复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不受用地期满后一年内原地块恢复限制,由县林业和草原局统筹使用代履行资金,及时异地营造不低于被使用林草地同等面积的林地或草地,结余资金可以用于大规模国土绿化及林草资源管护、资源监测调查等事项支出。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代履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县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代履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已通过林草主管部门审批临时使用林草地的,因项目设计变更等原因不再临时使用林草地或减少临时使用林草地,按照代履行费用测算标准县林业和草原局应当对代履行费用予以退付。

编辑/赵俊阳
未标明由印象庆阳网(www.yinxiangqingyang.com)原创的文章,均为公益转载或由网民自行上传发布。网站所有文章均不代表我站任何观点,请大家自行判断阅读。文章内容包括图片、音视频等如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联系我站删除。感谢理解,致敬原创!站务邮箱:931548454@qq.com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