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宣扬邪教

摘要:《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禁止宣扬邪教、迷信。近年来,江苏、湖北等地陆续制定地方性法规,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内容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违反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禁止宣扬邪教、迷信。近年来,江苏、湖北等地陆续制定地方性法规,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内容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违反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和舆论导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播放含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四)宣扬邪教、迷信,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该条例第二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制作、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和其他视听节目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行为理念和生活方式。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制作、播放含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编辑/张治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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