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们怀着沉痛的心情对一个年轻生命的逝去表示深切的惋惜。现将检察机关办理吴永厚强制猥亵案的情况作以说明:
关于吴永厚强制猥亵案的情况说明
庆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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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怀着沉痛的心情对一个年轻生命的逝去表示深切的惋惜。现将检察机关办理吴永厚强制猥亵案的情况作以说明: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6年9月5日15时许,被害人李奕奕(案发时系庆阳市第六中学高三学生)突发胃病,李奕奕的补课老师罗某某带其看病后,让李奕奕在公寓楼D栋109室休息。当日21时许,吴永厚(案发时系李奕奕班主任)得知后,来到公寓楼D栋109室,在询问李奕奕病情时,吴永厚双手抱住李奕奕头,用嘴在李奕奕额头、脸部、嘴唇亲吻。事后罗某某来到109室将李奕奕带离。
2016年9月6日,李奕奕被庆阳市中医医院诊断为抑郁症。李奕奕于2016年10月7日、12月6日自杀未遂。2017年6月1日,李奕奕被北京安定医院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
二、诉讼经过
2017年5月2日,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认定吴永厚的行为构成猥亵,决定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吴永厚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庆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庆阳市公安局复议后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2017年7月13日,被害人李奕奕父亲李军明不服西峰公安分局对吴永厚的行政处罚决定,向西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8日通知西峰公安分局立案。西峰公安分局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侦查,同年11月28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西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奕奕的抑郁症与吴永厚的猥亵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证据不足,于2018年1月8日退回西峰公安分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未发现有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2018年3月1日,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吴永厚有猥亵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吴永厚不起诉。
李军明不服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于2018年3月7日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8年5月18日,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三、立案监督与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一)西峰区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法律依据
李军明不服西峰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西峰区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西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要求西峰公安分局说明不立案理由,西峰公安分局说明后,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西峰公安分局不立案理由不成立,且李军明申请立案的部分事实及理由需要进一步侦查,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向西峰公安分局发出《通知立案书》,西峰公安分局对吴永厚以涉嫌强制猥亵罪立案侦查。
(二)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及理由
西峰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吴永厚涉嫌强制猥亵罪移送西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西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吴永厚的猥亵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永厚不起诉。理由如下:
1、西峰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吴永厚有摸被害人后背、脱衣服、咬耳朵的行为,但卷内仅有被害人李奕奕的陈述,西峰公安分局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2、吴永厚辩解其用嘴接触李奕奕的额头、面部、嘴部是为了进行体温测试。经审查,被害人李奕奕当日在宿舍休息,是因为突发胃病,对此有李奕奕陈述及老师罗某某的证言证实,并无发烧症状。吴永厚作为一名成年男性,用嘴接触被害人额头、面部、嘴部测量体温的行为不符合常理,且自己供述对其他学生并无类似行为,故认定吴永厚有亲吻李奕奕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
3、被害人李奕奕在案发次日,被庆阳市中医医院诊断为抑郁症。对于李奕奕患有抑郁症与吴永厚的猥亵行为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经西峰公安分局询问相关医务人员,认识分歧。故现无直接证据证实导致李奕奕目前的病情与吴永厚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复查情况
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李军明申诉后,经立案复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并送达李军明。
四、有关情况说明
(一)网上流传的《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及《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经对比,确系西峰区人民检察院、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因李奕奕系未成年人,两级检察院在网上公开的法律文书均未公开李奕奕的个人信息。
(二)网上流传的《控诉状》系西峰公安分局侦查卷内李奕奕2017年4月21日提交给西峰公安分局的《控诉状》原件,卷内复印件末页有李奕奕、李军明的签名、捺印,落款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
(三)西峰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害人李奕奕患有抑郁症时,遂介绍庆阳市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对李奕奕进行心理疏导,李军明找到该咨询师进行了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