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管线上打眼盗油 油老鼠终审获刑3年半

摘要:趁着漆黑的夜色,黄某伙同其他几名不法分子利用工具在正在作业的输油管线上打孔钻眼后,将管线又埋上,以此来盗窃原油共计6.475吨,价值23912.19元。9月27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的终审判决。

每日甘肃网9月28日讯(西部商报记者焦太霞樊丽)趁着漆黑的夜色,黄某伙同其他几名不法分子利用工具在正在作业的输油管线上打孔钻眼后,将管线又埋上,以此来盗窃原油共计6.475吨,价值23912.19元。9月27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的终审判决。

2010年9月11日晚10时许,黄某某和念某以及黄某来到张某(另案处理)家,张某领三人到其家玉米地里,指明管线位置后,张某和黄某某在路上放哨,黄某挖开输油管线,稳住卡子,念某用工具捅破管线,将短接接到卡子上,埋好管线,四人逃离现场。10月3日至10月8日期间,黄某和黄某某、张某以及樊某(另案处理)在打开的管线上盗取原油四次,计6.475吨,价值23912.19元,黄某分得赃款3500元。另外,黄某于2010年12月31日向庆城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1年1月5日,黄某和黄某某以及张某给被偷油的单位退赔7900元。

庆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一审宣判后,黄某不服,遂向庆阳中院提起上诉。庆阳中院终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但基于新施行的司法解释对犯罪数额进行变动,故应对黄某盗窃罪的刑期作出相应调整。据此,遂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庆城县法院的原审判决;以黄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编辑/赵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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