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满释放不足一月,庆阳男子何某某谎称自己是刑警,得到对方女子信任后骗钱骗色,但最终难逃法网。一审获刑后,何某某竟以“没有伪造工作证件、身着制服到处炫耀、骗取钱财,损害国家机关的声誉,不构成招摇撞骗罪”为由上诉。9 月26日记者获悉,庆阳市中院终审该案,以何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大陇网--兰州晨报讯(记者董子彪)刑满释放不足一月,庆阳男子何某某谎称自己是刑警,得到对方女子信任后骗钱骗色,但最终难逃法网。一审获刑后,何某某竟以“没有伪造工作证件、身着制服到处炫耀、骗取钱财,损害国家机关的声誉,不构成招摇撞骗罪”为由上诉。9 月26日记者获悉,庆阳市中院终审该案,以何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西峰区法院一审查明,2015年12月17日晚,何某某与女子曹某在庆阳市西峰区一家酒店宴席上认识,为便于和曹某交往并获取信任,何某某谎称其为“公安局刑警张某”。骗得曹某信任后,2015年12月18日,何某某以请客户吃饭手头无钱为由向曹某借钱,曹将自己银行卡交予何某某并告诉了密码,何某某在该银行卡上支取3000元用于吃饭、洗浴、购物等予以挥霍。当晚,何某某在曹的住处与曹某发生性关系。次日何某某以给别人归还欠款、请朋友吃饭为由,再次向曹某借钱,曹某将 另一张银行卡交予何某某并告诉其密码,何某某在该银行卡上支取了4000元用于吃饭、唱歌、购物等挥霍。在两次吃饭后开发票时,何某某均让酒店将付款方名称开具为“刑警张某”。2015年12月20日,曹某向何某某索要借款时,何某某逃避与曹某联系。21日,曹某经 在公安局咨询,无其所认识的“张某”,随后报警。
一审期间,何某某的亲属向曹某退赔所骗赃款7000元,曹某对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一审认为,何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判后,何某某上诉。
庆阳市中院二审认为,何某某以刑警张某的名义开具票据,其招摇炫耀的行为致使被害人曹某甲陷入错误认识,深信其就是人民警察,被害人正是基于这种对人民警察的信任,在何某某向其提出借钱要求时,才会将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交给何某某, 让其自行取款。另外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后不足1月,又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系累犯,有从重处罚情节,一审法院亦充分考虑其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获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