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在强调及时解决群众诉求的同时,突出强化从源头上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对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分别从制定决策、信息公开、干部作风等产生信访问题的源头列举负面清单,为实施信访责任倒查、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提供了坚实依据。
印象庆阳网讯 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在强调及时解决群众诉求的同时,突出强化从源头上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对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分别从制定决策、信息公开、干部作风等产生信访问题的源头列举负面清单,为实施信访责任倒查、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提供了坚实依据。
一是对盲目决策、决策失误的行为严格责任追究。《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九条规定,“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这就倒逼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在重大事项决策时,务必时刻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绝不能因盲目决策、与民争利造成对群众利益的损害。
二是对信息不公开、工作不透明的行为严格责任追究。《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的,要追究责任。这就使信息公开成为刚性要求,对因信息不公开、不对称和程序不公开、不透明而引发群众不满的信访问题,严格进行追责。
三是对漠视群众权益、失职渎职的行为严格责任追究。《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七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一十条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要追究责任。这就对各级组织和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情形提出了纪律红线,若发生这些侵害群众权益、漠视群众利益的问题,就要严肃进行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