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首例彩礼返还案宣判 宁县男子要回10万元彩礼

摘要: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人介绍不久仓促结婚,感情基础差,宁县一男子起诉离婚并要回10万元彩礼!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农历2月3日经人介绍相识,随后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3月18日在宁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彩礼为10万元,并为被告购买“三金”(价值2万余元),放置压柜钱12000元,被告娘家补添10000元,买衣服剩余10000元,举办婚礼花费2万余元。结婚仪式后第三天,原被告一起去乌海打工,打工期间,被告经常晚归并与别人电话不断,不安心与原告共同生活,并明确告知原告,其与原告结婚目的在于脱离娘家的束缚。原告担心被告出走,遂在打工未满一个月便将被告送归其娘家,希望其娘家劝说被告。然而被告回到娘家后便不愿回家。2013年农历3月28日,被告娘家打电话告知原告,被告与张某甲的女儿张某乙一起离家出走,经原告及家人多次寻找均无音讯。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婚姻基础差,共同生活时间短,无夫妻感情可言,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返还“三金”及彩礼10万元、要求判决夫妻共同财产30000元归原告所有。

被告王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农历2月3日经人介绍相识后举行结婚仪式,彩礼98000元。2013年3月18日在宁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结婚后不久因感情不和便分居生活,至今达两年以上。被告外出期间,经原告与被告父亲王某某协商,由王恒仓返还原告彩礼9万元,王恒仓已返还5万,剩余4万元王恒仓承诺在离婚手续办理后返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在本案中放弃“三金”及彩礼返还、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婚姻登记证明及证人(王恒仓)证言经质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不久仓促结婚,感情基础差,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现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反观镇原这位“媳妇”,离婚后拒不退还彩礼钱,使得其父被拘留!

镇原平泉女子张某芳与其丈夫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3月29日被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同时还判决张某芳退还男方彩礼钱650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芳及其家人未能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2016年8月1日镇原县人民法院将张某芳父亲依法行政拘留。据该案主办法官讲,若张某芳家人继续抵赖,拒绝退还男方彩礼钱,情节严重的,其将可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乔洁
未标明由印象庆阳网(www.yinxiangqingyang.com)原创的文章,均为公益转载或由网民自行上传发布。网站所有文章均不代表我站任何观点,请大家自行判断阅读。文章内容包括图片、音视频等如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联系我站删除。感谢理解,致敬原创!站务邮箱:931548454@qq.com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