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防办:浅谈人防地下室所有权、收益权的归属问题

摘要:近期,庆阳市有开发商打电话咨询:开发商有权将地下人防车库出售吗?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先了解小区内人防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

印象庆阳网  近期,庆阳市有开发商打电话咨询:开发商有权将地下人防车库出售吗?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先了解小区内人防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18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或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属于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依据上述规定,为防空目的而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应该属于国防资产。即为国防资产就应归国家所有。因此,人防工程所有权应属于国家。

关于人防工程的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另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51条规定,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依据上述规定,小区内的人防工程是由开发商按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的,因此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应由开发商使用管理并享受收益。

也有观点认为,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应是全体业主,理由是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虽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但开发商已将该费用列入开发成本,并最终体现在房价中,所以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实际投资人应是全体业主。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按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9条规定,人防工程面积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工程建设成本虽对房价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购房者购房款中不应包含人防工程建设费用。因此,小区内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应为开发商,而非全体业主。

基于上述分析,开发商是不能出售作为国防资产的人防地下室的,但作为投资人其有权按规定使用管理人防地下室,并享受收益。

编辑/张治贤
未标明由印象庆阳网(www.yinxiangqingyang.com)原创的文章,均为公益转载或由网民自行上传发布。网站所有文章均不代表我站任何观点,请大家自行判断阅读。文章内容包括图片、音视频等如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联系我站删除。感谢理解,致敬原创!站务邮箱:931548454@qq.com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