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很多驾驶员来说,不管是因为非法超载、超限,还是小小的交通事故,被执法部门查扣车辆,是一件很正常的事,但因此产生的拖车费、停车费到底该不该出、由谁出,对于很多人而言却是一笔模糊账。
对于很多驾驶员来说,不管是因为非法超载、超限,还是小小的交通事故,被执法部门查扣车辆,是一件很正常的事,但因此产生的拖车费、停车费到底该不该出、由谁出,对于很多人而言却是一笔模糊账。
近日,市民李先生对此产生了疑问。据李先生反映,5月12日早晨,他因为一个交通事故,车辆被西峰区交警大队依法查扣,因为事故比较小,所以早晨办完了相关处罚手续,下午他就到交警大队指定的停车场准备提车,可停车场工作人员告诉他,需要缴纳拖车费、停车费等共计230元才能将车开走。李先生对此非常疑惑:“即使是违章,我已经接受了相关处罚,拖车、停车等费用是因执法部门查扣车辆产生的,与我无关,这笔费用难道不应该由相关部门承担吗?”
为此,李先生还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李先生认为,既然相关法律已经明确说明“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停车场向车主索要拖车费、停车费明显是不合理的。
针对这一问题,不少市民呼吁,我市执法部门尽快建成自己的停车场,对车辆查扣期产生的相关费用也能够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有关部门提醒市民,在执法部门指定停车场提取车辆时,车主缴纳费用后,一定要索取相关票据,如果对价格有什么异议,可向物价部门进行咨询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