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健康是立身之本,保障是幸福之基。人生难免遭遇风雨,疾病往往猝不及防,而一份规范、稳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守护职工身体健康、化解家庭医疗风险的坚实屏障,也是企业规范经营、凝聚员工向心力、实现长远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在此,宁县医保局发出倡议:请各用人单位积极履责,请广大职工主动关注,积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每一个家庭筑牢健康“安全网”!
各用人单位、城镇职工朋友们:
健康是立身之本,保障是幸福之基。人生难免遭遇风雨,疾病往往猝不及防,而一份规范、稳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守护职工身体健康、化解家庭医疗风险的坚实屏障,也是企业规范经营、凝聚员工向心力、实现长远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在此,宁县医保局发出倡议:请各用人单位积极履责,请广大职工主动关注,积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每一个家庭筑牢健康“安全网”!
为职工参加职工医保是企业的法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对企业而言,为职工缴纳医保不仅是遵守法律的基本要求,更是扛起社会保障责任,赢得职工的信任与归属感,谋求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举措。
参加职工医保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事关职工切身利益,是职工依法享受医疗保障权益、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参保后城镇职工在住院和门诊就诊后,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报销待遇,让您无需为高额的医疗开支担忧,更能让您在面对疾病时拥有更多的底气和选择。
不按规定参保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相关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导致员工权益受损外,还将面临相关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宁县辖区各用人单位、城镇职工朋友们,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为企业的发展、为社会的稳定、为自己的健康、为家庭的幸福,积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咨询电话:0934-6625332;0934-6689239
参保登记现场咨询、办理地址:宁县政府统办区4号楼一楼医保服务窗口
宁县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