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不断提升全县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庆阳市禁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禁牧。现公告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不断提升全县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庆阳市禁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禁牧。现公告如下:
一、禁牧含义
禁牧是指在划定的禁牧区域,实施禁止放养羊、牛、驴、骡、马等草食动物的管护措施。
二、禁牧区域
1.幼林地;
2.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
三、禁牧期限
禁牧实行常态化管理,禁牧期限5年。
四、禁牧区域内严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放养羊、牛、驴、骡、马等食草动物;
2.盗窃、故意损毁、擅自移动禁牧界桩、标识、标牌、围网等禁牧设施;
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工作职责
1.县林草局:负责全县禁牧工作统筹协调、监督、执法与指导;受理群众禁牧举报投诉,统一登记、建立台账,并及时转办至相关乡镇及主管部门,督促核查处理,确保问题闭环销号。
2.县水务局:负责落实河道堤防和护堤地的禁牧工作。
3.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落实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禁牧工作。
4.县水保局:负责落实封禁的山区、丘陵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的禁牧工作。
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畜禽养殖结构调整、舍饲养殖推广等配套保障工作,引导养殖户落实禁牧要求。
6.县公安局:负责相关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查处。
7.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禁牧工作属地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禁牧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禁牧管护组织,聘用管护人员,明确管护义务和责任;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林草、农业农村、水务、生态环境和水保等部门实施禁牧联合执法。
8.村委会:根据村级实际需要,制定村民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做好禁牧工作。
六、违法责任
1.依据《庆阳市禁牧条例》有关规定,在河道堤防和护堤地内放养羊、牛、驴、骡、马等食草动物的,由县水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每次每只羊50元罚款,每次每头牛、驴、骡、马等食草动物100元罚款,每次累计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在幼林地等禁牧区域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林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林草部门代为补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林草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毁林严重、构成犯罪的违法案件,依法移交县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对阻碍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县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由宁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26年9月10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