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庆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2022年11月印发的《庆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庆政办发〔2022〕149号)同时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管园区(集中区)管委会,中、省驻庆有关单位:
《庆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2022年11月印发的《庆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庆政办发〔2022〕149号)同时废止。
2026年8月21日
庆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全民气象早期预警机制,科学把握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客观规律,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最大程度避免或减轻灾害影响。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甘肃省气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甘肃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庆阳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庆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庆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强对流(短时强降水、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冰冻、大雾等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和气象灾害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最大程度减轻人民群众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联动有序。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市场配合,以预警为先导,加强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同配合,高效有序应对气象灾害。
(3)预防为主、科学高效。科学把握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客观规律,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气象灾害损失向减轻气象灾害风险转变。
(4)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及应急预案,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灾害风险、灾情、社会影响等因素,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就近指挥,承担主体责任。
1.5 预案衔接
本预案是庆阳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向上衔接《甘肃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庆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横向衔接《庆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庆阳市灾害性高温天气应急预案》等8个专项预案,内容不与相关预案重复交叉。
2 运行机制
2.1 指挥机制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全市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统一指挥跨部门、跨区域应急联动处置。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制定以气象灾害预警为重要启动条件的应急预案或在其他应急预案中明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相关内容,负责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做好灾害风险研判、防范准备。
市气象局会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健全气象灾害预警联动机制,收集相关成员单位预警信息需求,组织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等级是研判启动应急响应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应急响应等级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气象部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有关指挥机构和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等级,针对气象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或者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在联合会商、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暴雨、强对流(短时强降水)、高温、干旱等引发水旱灾害,执行《庆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庆阳市灾害性高温天气应急预案》等。
暴雨、强对流(短时强降水)等引发地质灾害,执行《庆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
暴雪、寒潮、低温、冰冻等引发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执行《庆阳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等。
高温、干旱、强对流(雷雨大风)、大风、雷电等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执行《庆阳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
高温、干旱、寒潮、霜冻、强对流(冰雹)等引发农业灾害,执行《庆阳市农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
气象因素造成重污染天气事件时,执行《庆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各类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群众生活困难,执行《庆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各类气象灾害造成通信、交通、能源、健康、电力等保障出现突发事件时,执行相关保障类应急预案。
2.2 信息共享机制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强化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基础信息和监测数据共享。发展改革、教育、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体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草、文物、疾控、铁路、气象、能源、民航、通信管理、金融监管、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单位)和驻地部队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及气象数据的实时共享。
2.3 协调联动机制
各级有关部门(单位)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组织力量分析、评估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研判本地区、本系统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人员转移避险、预置抢险救援力量、调配物资装备等预防性措施。必要时,依法依规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以及暂停公共场所活动等保护性措施。
3 风险防控
各县(区)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修订基础设施标准、优化防御措施,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工程和非工程措施,提升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能力。乡镇(街道)将预报预警信息传播、灾情搜集上报等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和应对措施;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
各有关部门应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落实全民气象早期预警计划,广泛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增强防灾减灾意识,组织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部门联动和公民自救、互救能力。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积极参加气象灾害事故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指导督促保险机构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工作。
4 监测预警
气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救灾需要(见附件1)。
4.1 气象监测
优化完善综合气象观测站网,充分利用各类先进技术方法和观测装备,提高对强对流、大风、暴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的精密监测能力;强化智慧协同观测和数据应用,提升观测数据质量控制和检验评估水平。
4.2 气象预警
加强灾害性天气分析研判与预警,强化多尺度数值模式的检验评估和订正释用,开展极端灾害性天气机理复盘研究,持续提升递进式精细化预报预警气象服务水平,按照“时效逐步缩短、空间不断精准、内容更具针对性”的原则,及时制作发布、更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根据气象灾害发展情况,市气象局适时与周边市级气象部门对跨区域的气象灾害进行会商以及联防。
4.3 预警发布
气象部门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预警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志,一级为最高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和发布单位等(见附件2)。
市气象局负责制修订庆阳市气象灾害预警标准,并根据甘肃省气象灾害预警标准及时调整;同时,严格遵照甘肃省气象局最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开展相关工作(见附件3)。
4.4 预警传播
市县两级要组织相关部门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传播机制,优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构建气象传播矩阵、应急广播、无线电通信、移动通信、公共媒体等多种发布渠道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体系。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第一时间通过单位内部或主管行业信息平台、管理系统等渠道进行转发。
通信单位健全“绿色通道”,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通过应急广播、电视频道滚动字幕、手机短信及相关新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播发。景区、公路、铁路、机场、交通枢纽等重点场所的运营管理单位,通过电子显示屏、内部广播系统等实时推送预警信息。
乡镇(街道)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等,应采取上门通知、点对点告知等方式和大喇叭、吹哨、敲锣等传统手段,做到预警信息应知尽知。在农牧区、山区等重点区域建立畅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4.5 预警解除
气象部门应当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发展,根据气象条件和预警标准及时调整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气象灾害影响结束后,及时解除预警。各级有关部门在综合研判的基础上,适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联动响应
根据气象灾害预警,联动响应是有效防抗气象灾害的关键环节。灾害性天气来临或发生时,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适时增加发布频次,根据服务需要,启动部门内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应急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和牵头抓总作用,负责指导全市气象灾害综合应急防范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及时救助受灾群众。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主动对接气象部门,根据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气象灾害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影响,及时采取分类响应行动。
5.1 分灾种响应行动
5.1.1 暴雨、强对流(短时强降水)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和预警信息,综合研判风险后,按照标准适时启动防汛、地质灾害、自然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暴雨天气防范工作,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公安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提示车辆安全行驶。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防范及应急响应工作。
住建部门加强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根据暴雨灾害预警信息提前做好城市防汛应急准备。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暴雨防范工作,建立极端天气、重大突发情况下公路、桥梁、隧道等“熔断”机制,必要时协助公安交管部门采取道路交通管控措施。
水务部门组织开展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开展水利工程巡查排险,实施洪水调度,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支撑。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户落实防御措施,组织开展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各项工作。
文体广电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涉山、涉水或含高风险游玩项目的景区疏散游客并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依法依规指导景区做好安全开放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暴雨、强对流灾害中受伤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疾控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工信部门负责抢修通信设施,保障应急通信;指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及时播发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全网发布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民政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做好灾后救助工作的衔接,对于符合条件的因灾困难家庭依申请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负责或协助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开展防灾救灾工作。
户外集体活动主管部门、主办方等应督促活动承办方、场所管理方根据暴雨预警信息,加强风险研判,必要时停办或延期举办。
高空作业、室外作业、危险区域作业施工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等根据暴雨预警信息,加强风险研判,必要时应果断停工、及时避险。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行业领域的防范应对工作。
5.1.2 暴雪、低温、冰冻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和预警信息,综合研判风险后,按照标准适时启动低温雨雪冰冻、自然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发展改革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加强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保障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暴雪、低温、冰冻天气防范工作,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工信部门会同能源部门组织协调煤、电、油、气等重要物资的应急调度、保供等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做好车辆指挥、疏导工作,必要时采取封闭道路措施,对受影响路段入口实施交通管制。
住建部门加强城市供暖、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保障工作,配合水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建立极端天气、重大突发情况下公路、桥梁、隧道等“熔断”机制;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管养公路除雪保畅工作。
水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种植业、畜牧业防寒防冻工作,指导灾区修复损毁种养设施,组织指导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
文体广电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工作。
民政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做好灾后救助工作的衔接,对于符合条件的因灾困难家庭依申请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负责或协助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开展防灾救灾工作。
供电单位加强电力设施巡视检查和运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保障电力正常供应。
民航部门做好机场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等工作,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等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行业领域的防范应对工作。
5.1.3 高温、干旱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和预警信息,综合研判风险后,按照标准适时启动抗旱、突发农业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高温天气防范工作,高温影响时段减少或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示车辆安全行驶,防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住建部门配合水务部门做好城市居民用水保障工作。
水务部门做好水资源统筹调度,协调上下游、联动跨区域水源,会同住建部门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农业农村部门因地制宜,组织指导落实各项抗旱农业生产措施,组织指导开展农业抗灾救灾。
文体广电旅游部门指导督促文体广电旅游市场主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高温中暑等救治需求的应对准备。
林草部门关注高火险天气形势,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火情早期处置工作。
民政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做好灾后救助工作的衔接,对于符合条件的因灾困难家庭依申请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负责或协助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开展防灾救灾工作。
供电单位加强高温期间电力供应与调配,加强检查和运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
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气象部门或地方人工影响天气机构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行业领域的防范应对工作。
5.1.4 寒潮、霜冻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和预警信息,综合研判风险后,按照标准适时启动突发农业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发展改革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加强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保障市场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工信部门组织协调煤、电、油、气等重要物资的应急调度、保供等工作。
住建部门加强供暖、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保障工作,配合水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做好防寒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公共交通车辆等的防冻保暖和紧急调配工作。
水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落实农业防寒防霜措施,组织指导开展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
文体广电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工作。
民政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做好灾后救助工作的衔接,对于符合条件的因灾困难家庭依申请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负责或协助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开展防灾救灾工作。
供电单位加强低温期间电力供应,落实保供措施,加强电力设施巡视检查和运行维护,保障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行业领域的防范应对工作。
5.1.5 强对流(雷雨大风、冰雹)、大风、雷电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和预警信息,综合研判风险后,按照标准适时启动突发农业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救助等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在校学生安全防护工作,大风、冰雹、雷电天气影响时段停止室外教学活动。预警信息解除后,可组织室外活动或离校。
住建部门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单位暂停户外作业。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做好种养设施的防风加固以及灾后农作物田间管理。
文体广电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工作。
文物部门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做好大风、冰雹、雷电防护隐患排查,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损害文物。
民政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做好灾后救助工作的衔接,对于符合条件的因灾困难家庭依申请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负责或协助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开展防灾救灾工作。
电力、通信部门加强设施巡视检查和运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保障电力、通信正常运行。
气象部门或地方人工影响天气机构适时组织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行业领域的防范应对工作。
5.1.6 沙尘暴、大雾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和预警信息,综合研判风险后,按照标准适时启动交通等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沙尘暴、大雾天气防范工作;沙尘暴影响时段停止室外教学活动,必要时采取停课措施。
公安、交通运输、气象、民航、铁路等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低能见度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林草部门及时发布突发沙尘暴灾害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组织应急处置。
文体广电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呼吸道等疾病防控和救治需求。
民政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做好灾后救助工作的衔接,对于符合条件的因灾困难家庭依申请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负责或协助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开展防灾救灾工作。
高空作业、室外作业、危险区域作业施工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等加强风险研判,必要时应果断停工、及时避险。
电力、通信部门(单位)加强设施巡视检查和运行维护,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保障电力、通信正常运行。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行业领域的防范应对工作。
5.2 应急响应调整或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已减轻或不再扩大,且气象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相应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3 灾害调查评估
根据《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视情组织或配合开展气象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并组织落实整改和改进防范措施。
5.4 应急保障
防范应对气象灾害涉及的队伍人员、物资装备、通信、资金、技术等应急保障措施,按照应急响应期间启动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6 预案管理
6.1 编制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牵头编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过程中应结合甘肃省预案修订情况与市级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评估、修订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运行机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联动响应等内容,并报市气象局备案。
6.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有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见附件4。
8.2 标准说明
本预案中有关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调整后,按新标准执行。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