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集中清理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摘要: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7月31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7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涉及生态环境法典集中清理需要修改和废止的25件省级地方性法规和相关决议决定,审查批准了兰州市等11个市(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关于修改、废止涉及44件市(州)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7月31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7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涉及生态环境法典集中清理需要修改和废止的25件省级地方性法规和相关决议决定,审查批准了兰州市等11个市(州)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关于修改、废止涉及44件市(州)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今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随后,省人大常委会按照全国人大要求对生态环境法典涉及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关决议决定,开展全面清理。清理范围上,将现行有效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市(州)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省、市、县、乡四级人大有关决议决定全部纳入。清理原则上,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要求,明确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等职责分工。清理重点上,对不衔接、不适应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和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确保与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保持一致。

经多方反复沟通讨论,我省共清理出需要修改、废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市(州)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关决议决定114件。需要在今年8月15日之前完成修改、废止的25件省级地方性法规和相关决议决定、44件市(州)地方性法规,已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清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重要成果。

针对部分法规废止后,会否出现监管空白、监管缺失的问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柯兵表示,本次废止的9部省级、8部市州地方性法规,主要是与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不一致或主要内容已被法典吸收或者替代的法规。法规废止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生态环境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日常监管等工作,不会造成制度空白和监管缺失,不会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后续,我们将对年底前需要完成清理的地方性法规,持续跟进、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认真研究修改,保质保量完成清理任务,保证生态环境法典在我省落地见效。”张柯兵说。(记者石丹丹)

编辑/赵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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