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摘要:各省属、中央在兰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及甘肃省最新最低工资标准相关政策规定,现就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省属、中央在兰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及甘肃省最新最低工资标准相关政策规定,现就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缴存基数核定标准及执行周期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行年度统一调整,一年一核、全年有效。职工缴存基数严格按照职工2025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

根据兰州市统计局2025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和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甘政办发〔2025〕71号),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30090.75元/人,缴存基数下限为2200元/人。

本次基数调整执行周期为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当年新参加工作、新调入职工不参与年度基数调整,按入职薪资标准单独核定缴存基数;自愿缴存人员7月份调整缴存基数。

二、缴存额计算方式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合计组成,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合计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

三、缴存比例

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延续执行区间标准,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可在5%—12%区间内自主选择确定,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宜一致。自愿缴存人员缴存比例固定为10%。

四、办理方式

(一)线上办理。各缴存单位登录“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办理。

(二)线下办理。未开通单位网厅的缴存单位及自愿缴存人员需前往省资金中心各业务受理大厅办理。

五、办理要件

(一)单位缴存基数调整

1.线上办理:实行零材料、零跑腿、即时办结,单位自主核对、自主申报即可;

2.线下办理:需提交《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

(二)自愿缴存人员基数调整

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自愿缴存人员缴存基数调整表》。

六、工作要求

(一)精准核定,合规缴存。各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严格按照工资总额核算口径,精准统计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申报缴存基数,杜绝虚报、少报、漏报情况,确保缴存数据真实准确,切实维护职工公积金缴存权益。

(二)规范流程,按时办结。各单位须严格落实公积金“先核后缴”要求,完成年度基数调整后,规范开展月度汇缴工作,转账缴款时准确备注单位公积金账号。经营确有困难、无法足额缴存的单位,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后,按流程申请降比或缓缴业务,严禁擅自停缴、欠缴公积金。

(三)完善信息,规范账户。各单位要以本次基数调整为契机,全面开展职工缴存信息核查梳理工作,逐项核对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关键基础信息,及时更正错误数据。严格落实公积金“一人一户”管理要求,排查职工多账户、异地缴存问题,及时完成账户合并、转移或销户工作,夯实缴存数据基础。

(四)强化宣传,答疑解惑。各单位需及时传达本次基数调整政策及标准,做好职工政策解读与疑问解答工作,主动公示职工个人缴存基数,保障职工知情权、监督权,平稳有序完成本年度基数调整工作。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6年6月25日

编辑/赵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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