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进一步净化道路交通环境,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车、摩托车道路交通事故,全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镇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电动车、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为进一步净化道路交通环境,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车、摩托车道路交通事故,全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镇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电动车、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
县城城区道路、各乡镇街区、国省县乡主干道及农村地区道路。
二、整治重点
(一)骑乘电动车、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二)驾驶电动车、摩托车违法搭载人员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三)未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四)涉及电动车、摩托车的其他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整治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处以30元罚款;
(二)对骑乘摩托车(含电动)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处以50元罚款,驾驶证记1分;
(三)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三轮(含电动)摩托车违法行为处以5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四)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三轮电动车、摩托车违法搭载人员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7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五)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四轮电动汽车(老年代步车)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六)涉及电动车、摩托车的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七)整治过程中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镇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