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岁男子化妆进女厕偷拍,警方:已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摘要: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近日

富顺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

有人在女卫生间发现疑似摄像头装置

接到报警后

富世派出所立即出警开展调查

于1月15日成功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抓获

经查

嫌疑人陈某某(男,25岁)

自2022年起

多次在网上购买录音录像设备

和女式衣物等物品

自2023年1月起

嫌疑人陈某某伪装成女性

窜至安徽、江苏等地

多次潜入女厕

利用录像笔、手机等设备

对如厕女性实施偷拍

2024年1月7日和1月14日

嫌疑人陈某某到富顺时代广场地下车库

伪装成女性后

进入一楼公共女厕内安装设备实施偷拍

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

公共场合要提高警惕

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若发生侵犯隐私、猥亵等不法侵害时

应立即报警!!!

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配合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来源:自贡公安】

编辑/赵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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